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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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6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2日 裁決日期:2008年12月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兩項盜竊罪後,被判入獄總共20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人是受僱於一海味貿易公司的營業代表,負責從客人收取貨款。 2.在2007年10月,他的僱主發現公司帳目有一筆總數HK$827,680.00的貨款未收回,其後僱主得知貨款已由上訴人收回,但他沒有交還給公司,這些貨款涉及現金及支票。 3.上訴人僱主無法找到上訴人對證,所以在2007年10月24日報警,上訴人在2008年6月2日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了控罪。 4.在裁判法官席前,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上訴人現年32歲,有3個子女但已離婚。他沒有犯事紀錄。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是因為婚姻失敗而沉迷賭博,輸了錢無力償還才挪用公司款項償還賭債。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一宗嚴重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他亦適當地考慮了其它同類的案件之後,裁判法官採取2年半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刑期扣減1/3,所以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20個月,同期執行。 5.今天上訴人上訴聆訊時,親自作出自辯,他稱他現在已十分後悔,在無可奈何之下,才盜竊公司的款項,他已知錯更希望法庭可以給他機會,這亦是他第一次犯罪。 6.其實裁判法官已考慮過這一點,但這宗案件是涉及嚴重違反誠信的罪行,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否則就要判以即時監禁。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陳述書及上訴人的律師在審訊時求情之陳詞,上訴人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之因素。上訴人稱他已很後悔、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等等,這都不是在這類案件中減刑的因素,在本案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這刑罰有任何過重或違犯法律原則,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