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紹文 訴 Leung King Wai
Case No.DCCJ 112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Dec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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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1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112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宣判日期:2008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2月4日 判案書 1.2008年10月14日,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得直,故此本席需要裁定的是原告人的損害賠償。原告人與兩名被告人合作經營York Education Institute,向不同的機構提供課程的服務,然後該些機構把有關的課程費用存入York Education Institute的銀行賬戶,該賬戶在有關時候由兩名被告人控制。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第二被告須支付與原告人下列的款項:-
2.本庭命令第二被告人須於十四天之內向原告人支付$56,121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7年2月23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以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的利率計算。 (法官與雙方商討訟費事宜) 3.第二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申索的訟費(包括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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