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忠緯 訴 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Case No.HCCW 54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 5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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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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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黃忠緯  
   
答辯人 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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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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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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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黃忠緯先生提出,要求法庭把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清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2007年12月7日借給公司HK$50,000的款項,公司一直未有償還。

2.2008年9月29日,呈請人對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但公司沒有還款。呈請人在2008年11月14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把公司清盤,公司未有就此提交任何反對的誓章。

3.2009年1月14日,清盤呈請初次在聆案官席前聆訊,當時公司有兩位股東及董事出席。聆案官已向他們解釋,有限公司須由律師代表出席抗辯,不然的話,公司需要得到法庭許可,才能讓董事代表公司抗辯。

4.該兩名董事也有出席今天的聆訊,但卻沒有向法庭取得許可代表公司。

5.公司沒有提交任何反對的證據,又沒有委任律師代表出席,或向法庭申請許可由董事代表公司。從現存的證據顯示,呈請人追討的債項,公司並無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爭議。

6.呈請人在法律上有權對公司提出清盤,本席於是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當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劉志華律師行轉聘尹振強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