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文 Kenny

Case No.DCCC 88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8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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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志文 Kenny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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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日期:         2009年1月7日

出席人士:

崔浩然檢控官,代表控方

 

羅沛然大律師,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的何廣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一至三、十和十一: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控罪四至七: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鍾志文 Kenny共被控七項猥褻侵犯罪以及四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他於2008年12月23日承認控罪一、二、三、十和十一共五項猥褻侵犯罪以及控罪四、五、六和七共四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被判九項罪名成立。控罪八和九的兩項猥褻侵犯罪獲控方不繼續檢控而留在法庭檔案。

2. 案中九項控罪的受害人都是年齡介乎9歲至13歲的男童。案情顯示各受害男童於事發時都居於深水埗區,他們時常光顧區內的網吧而互相認識。其中包括三間分別名為「I-ONE」、「日月」及「星耀」的網吧。

3. 2008年8月初,男童A的家人發覺他有很多錢花費於是查問他。男童A透露被告曾經兩次因觸摸他的陽具而給他金錢。男童的家人向社工求助,事件交由警方處理。男童A後來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透露他於2007年在南昌遊樂場認識被告。在2008年7月24日至27日期間的某日,即控罪十所述的日期,被告在「I-ONE」網吧內搾他的陽具為時約5分鐘。在2008年8月1日,即控罪十一所述的日期,被告在「日月」網吧內再次搾他的陽具為時約5分鐘。被告在這兩次因觸摸他的陽具分別給他200元及100元。他的一名友人也在場,被告亦給他的友人金錢。男童A說他因為缺錢所以願意讓被告搾他的陽具。

4. 2008年8月20日警方與男童B進行錄影會面,男童B披露他於2007年底認識被告,當時被告人住在深水埗北河街80號1樓10室(“涉案單位”),是他的鄰居。在控罪一、二及三所述的3個日期,被告和男童B身處涉案單位,被告要求男童B讓他觸摸陽具,並分別以100元、170元及100元作為回報。

5. 2008年8月20日警方與男童C進行錄影會面,男童C披露他於2008年6月底在「日月」網吧認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的某日,即控罪七所述的日期,男童C在「日月」網吧內玩遊戲,被告多番游說叫他一起出去;男童C終於跟隨被告到了位於深水埗的大埔道/青山道休憩花園。被告在該處問男童C有沒有聽到關於他有搾男童陽具癖好的傳聞,男童C說:『沒有』。其後被告告訴男童C說他確有這種癖好。他給男童C港幣50元要男童C讓他搾陽具。男童C拒絕。被告叫男童C考慮一下,但最後還是將錢給了男童C。男童C還透露在上述事件之前,被告也曾在另外三個日期叫男童C離開網吧,雖然男童C拒絕,每次被告都給他一些錢共80元。

6. 2008年8月29日警方與男童E進行錄影會面。男童E披露他於2008年6月初在「I-ONE」網吧認識被告。於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3個不同日子,亦即控罪四、五及六所述的3個情況下,男童E在3家不同的網吧,包括「I-ONE」、「日月」及「星耀」玩網上遊戲,被告都曾要求觸摸男童E的陽具,但被男童E拒絕。

7. 涉及男童A的事件揭露之後,警員34320於2008年8月11日拘捕被告。被告人就涉及男童A的控罪被警誡時說:『我係有戀童癖嘅,我見到啲靚仔就忍唔住摸佢哋。』

8. 其後警方與被告共進行了6次錄影會面。被告在該些錄影會面中承認當他看見男童時便有觸摸他們的念頭。故此他會和男童談天,藉著請他們吃飯及玩免費遊戲而引誘他們。當大家熟絡後,他便會要求觸摸男童的陽具。他在該些錄影會面中承認涉及男童A、B、C 和E各項罪行的細節詳情。

9.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在本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有父母親及一名兄長在本港居住,但被告與家人已久無往來。被告已婚,妻子現在中國內地,他與妻子已分居,現正辦理離婚手續。他過往曾任職送貨工人,收入不穩定,在案發時他正失業。

10. 辯方指出被告承認的五項猥褻侵犯罪的性質都是被告人先與受害男童混熟,再以金錢利誘男童讓他觸摸陽具,全部觸摸的行為都是隔著褲而進行,沒有涉及暴力,猥褻的程度不屬此類控罪中最嚴重的。被告已有兩次猥褻侵犯罪的刑事記錄,該兩次的受侵犯對象都同樣涉及男童。被告坦承自己有戀童癖,對自己的罪行有悔意,願意接受治療。

11. 為了進一步理解被告的精神心理狀況,個人背景以及治療的相關資料,本席把案件押後拿取被告的精神、心理和背景報告以協助量刑。背景報告內容與辯方大律師求情時透露的被告個人背景資料相符。報告顯示被告自從中學階段已有各種行為偏差的問題。他承認年青時曾加入黑社會,因吸毒、賭博和逃學等行為問題與家人常有爭執。由於厭倦被家人批評,他自20多歲離家後便沒有與家人聯絡。他曾做過首飾工人、燈飾維修、運輸工人以及護衛員達20年之久,但工作和收入都不穩定。他自2002年起主要靠領取公援維生,亦曾協助販賣色情盜版光碟來換取金錢。

12. 被告向感化官坦承他在成長期間雖然曾經與異性發展短暫關係,但過去20多年他都一直深受9至16歲的男童所吸引,特別對男童的陽具有興趣,時常存有觸摸男童的慾望。他在過去20年曾與超過一佰名男童有性接觸。早期接觸的男童多數是從他工作環境中認識,近年來沒有工作則集中在網吧和遊戲機中心尋找目標。主要透過金錢和物質引誘男童讓他滿足慾念。

13. 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沒有精神受挫或紛亂的徵兆,但確實是患有戀童癖和偏離社會的心理和行為障礙。因被告對年幼男童有強烈的性慾兼且自制能力薄弱,他再次干犯同類罪行的風險極高,須接受心理治療,懲教處可在犯人服刑期間提供治療。

14. 臨床心理學家亦持相同意見,認為被告是次干犯的罪行反映他的逆向性趣,亦是他反社會性格行為的體現。由於被告性格不成熟,自我意識強烈又容易衝動,只集中著眼一己所須而不顧他人的思想和感覺,不能忍受苦悶,有追求刺激的明顯傾向而又不顧後果,欠缺責任感亦無解決問題的技倆,極容易以錯誤的方式來滿足一己私慾。因此被告再次干犯同類性罪行的風險非常高。集中糾正他逆向的性趣,改善他的人際關係技巧和絕劣的自制能力是必須的。臨床心理學家希望透過重整他的生活方式,幫助他發展良好及穩定的工作模式,建立一群支持社會的友人網絡,讓他發展良好的生活習慣。這些都是讓他接受康復計畫的主要目標。由於被告對公眾特別是男童可能造成的危害,他必須接受緊密監督和持續的心理輔導。

15. 在量刑方面控方呈遞了刑事上訴案件1998年第627宗,香港特別行政區郭九根一案讓法庭參考。該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而被判共五年監禁。五項猥褻侵犯罪的受害人都是同一個居住於附近的12歲女童。上訴人與女童混熟後,給予女童金錢為餌,隔著衣物觸摸女童的胸部。第五項控罪更加上牽起女童衣服,以下體磨擦女童臀部等行為。雖然證供顯示案件不涉及暴力而女童亦願意被觸摸,但上訴庭指出以金錢來引誘兒童,腐壞幼兒的心志,正是令該案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法庭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首兩項隔著衣物觸摸女童胸部的罪行適合的量刑是年半。第五項因猥褻程度較嚴重應判兩年半監禁。

16. 辯方大律師指出本案五項猥褻侵犯罪都是隔著褲子來觸摸男童下體,猥褻程度相較郭九根一案中的第五項控罪為低。另外四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的行為都是要求觸摸男童下體,此控罪的最高刑罰為6個月,要求法庭考慮被告認罪顯示悔意,免卻受害者和家人面對審訊的壓力而輕判。

17. 對於猥褻侵犯兒童的罪行,法庭一直以來都視作極為嚴重的罪行。雖然證供顯示案件不涉及暴力而受害男童亦願意被觸摸,此類罪行對兒童構成的心理影響是現時難以評估的。正如上訴庭在郭九根一案中所言,以金錢來引誘兒童,腐壞幼兒的心志,正是令本案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案中第四、五、六和七共四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的行為,其實是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46節,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作猥褻行為罪來起訴,該罪的最高刑責可判以監禁10年。控方現僅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來檢控,最高刑罰只是6個月,對被告來說實屬寬仁。

18. 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承認控罪,免卻受害男童和家人出庭作證。但從三份報告內容看來,被告對自己的癖好可能對受害男童購成的傷害和影響顯欠缺深入反省,他表達的悔意亦流於表面。感化官,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都認為他重犯的機會極高,必須接受持續治療和嚴密的監管。

19. 本席參考了刑事上訴案件1998年第627宗,香港特別行政區郭九根一案以及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75宗,香港特別行政區田少雄一案,就案中五項猥褻侵犯兒童的罪行,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第一、二、三、十和十一項猥褻侵犯罪各判12個月監禁。考慮到多罪並罰總刑期可獲扣減的原則,第一、二、三、十和十一項猥褻侵犯罪的其中6個月監禁判以同期執行,餘下的6個月分期執行,五項猥褻侵犯罪共判監禁30個月。

20. 控罪四、五、六和七共四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雖然案情涉及以金錢煽惑男童與其作出猥褻行為,本席只能以6個月為判刑起點,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此四項罪各被判4個月監禁。考慮到多罪並罰總刑期可獲扣減的原則,以及控罪四、五、六涉及同一男童E,此三項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一、二、三、十和十一項罪的3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七涉及另一男童C,4個月監禁與其他八項控罪分期執行。九項控罪共被判刑38個月。

  鄭淑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