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麗荣

Case No.HCMA 87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Dec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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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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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6日

裁決日期: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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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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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在有律師代表下承認了一項普通襲擊罪,當她承認案情後,被判罪名成立,最後被判罰款。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代表答辯人的莊大律師明確地指出,當任何人認罪後,在下列情況有關定罪方面才可以提出上訴。在HKSAR V WONG Chi-yuk [2000] 3 HKLRD 125一案已清楚列出,如下:

(1)  同意的案情事實不足以構成所定之罪;

(2)  同意的案情事實不清晰,不足以構成所定之罪;

(3)  所檢控的控罪條文不清晰,無效或表面上有缺失之處;

(4)  該認罪答辯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或者是在缺乏法律意見下作出的;

(5)  認罪答辯是在被欺騙下作出的,或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

3.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她自願下認了罪,接着同意了案情。本席翻看謄本,裁判法官已經清楚地接納了上訴人的認罪,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求情後,上訴人被判罰款。

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詢問法庭,她說:「如果她的罰款沒有刑事紀錄,她便不上訴,但是若果她的罰款有刑事紀錄,她便上訴。」。本席對上訴人解釋,她的這些問題,應該向其他有關部門或人士徵詢,本法庭不會處理。

5.接下來上訴人嘗試再次叙述出她認為是案件發生的事實,本席再次對她說,她所講的並不能構成一個上訴定罪關於她已經認了罪的上訴理由。最後上訴人再沒有其他說話。

6.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這個定罪。最主要上訴人是確認了這宗案件案情的事實。明顯地,案情的事實是足以構成這個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