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ka Research Inc. 訴 Cheung King Chiu t/a Hai Yang Products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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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0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203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5日 裁決書日期:2009年1月15日 ---------------------- 裁決書 ---------------------- 1.這是一宗專利案。原告今天申請簡易裁決及剔除被告的反申索。 2.本案所涉乃原告已登記專利的自動開罐器,原告的專利登記編號為HK1091092,此乃一短期專利。原告說被告有售賣另一個自動開罐器,而該開罐器侵犯了原告專利權登記的權利要求第1至14、19至25和27至29項。 3.據原告交予香港專利註冊處的文件所示,原告專利的第一次公布,是在2005年10月12日在英國申請專利時所作。原告在香港申請專利的日期則是2006年8月30日。 4.原告呈遞了證據,證明它的開罐器內的所有組件和運作方法,與被告的開罐器內的所有組件和運作方法,是完全一樣的。兩個開罐器的唯一分別是外觀。 5.被告存檔了答辯與反申索書及一份宣誓書,以反對原告的申請。他在上述文件中說已在2006年8月22日,經律師為他的開罐器外觀設計申請了註冊,註冊編號是0602209.1。但外觀設計註冊擁有權,不是一個專利侵權的答辯理由。 6.被告更稱他的開罐器,是自己在2005年4月25日研發的,而靈感是來自一個手動開罐器、一個電動開罐器和自動車床凸輪結構的原理。 7.本席不相信被告的開罐器是自己研發的,因為這開罐器內部的每一個部分和操作原理,與原告的開罐器的內部都一樣。這樣的巧合之可能性接近於零。 8.所以本席裁定被告是侵犯了原告專利的上述權利要求。 9.原告已呈遞了清晰的侵權證據。被告也承認從2006年10月13日開始,已有做出侵權的行為,因為他在當天已公開地在產品展覽會中展示他的開罐器,並在2006年12月起,在貿易發展局的刊物《香港企業》內,刊登開罐器的廣告。 10.基於上述裁定,本席現根據原告在2008年12月5日提出的申請裁定原告得直,並頒下禁制令,不准被告無論由自己,或經他人,或僱員,或委託人,或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專利HK1091092所賦予的權利,或驅使他人作出這樣的侵權行為。 11.本席亦命令被告,將他所擁有或控制的侵權物品,全數交予原告律師,以作毀滅。 12.本席亦命令被告,對於他所擁有侵權物品的資料,包括擁有的是甚麽、數量多少、儲存在那裏,全部都要供出。 13.本席亦頒令容許原告向被告索取損失,而原告亦有權要求被告供出由侵權行為所賺取的利潤,然後將這些利潤交給原告,作為索取損失的交替濟助。 14.本席更剔除被告的反申索。 15.至於這案所涉的訴訟費,由開始直至到今天,全歸原告所有,即被告要支付這些訴訟費予原告。
原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委派劉國強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