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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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7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月7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2月3日 ---------------------- 判決理由書 ---------------------- 1.上訴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條,最終被勒令進住小欖精神病院5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住院令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77 號1 樓「春夏秋冬火鍋酒家」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春夏秋冬火鍋酒家」的一個關帝像,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日期為08 年6 月4 日。 案情 3.控辯雙方在一審時都沒有傳召證供。相反,他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 條同意了涉案的事實如後:案發當日淩晨4 點20 分,上訴人突然走進「春夏秋冬火鍋酒家」,拿起裏面的一尊關帝像左右搖晃,導致其損毁。在場的職員試圖阻止,上訴人即表示香港法例不容許拜關帝,而她也是該酒家的老闆。後來,上訴人向拘捕她的警員聲稱,信神屬犯法行爲,所以要打爛關帝像。在警員的記事冊上,她又寫上「FBI總司令頒令調查」及「未知調查結果」等語。 上訴人的精神狀態 4.此外,裁判官席前有兩份有關上訴人的精神科醫學報告。它們的内容大致如下(原文取自答辯方的書面陳詞,但經我核實):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在考慮過一切的相關因素後決定,不把上訴人定罪,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iii) 條,勒令上訴人進住小欖精神病院5 個月以接受治療。 本上訴 6.上訴人在我席前確認,上文第3 段提到的都是事實。她說,她是「FBI總司令」,當時在執法,所以沒有起訴她的理由。此外,她在醫院已成功破獲一宗謀殺案,所以現在乃適當的時候離開,云云。 判決 7.非常明顯,裁判官的判斷正確,所採納的程序無誤。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