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秀瓊

Case No.HCMA 89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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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馮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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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月7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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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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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條,最終被勒令進住小欖精神病院5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住院令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77 號1 樓「春夏秋冬火鍋酒家」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春夏秋冬火鍋酒家」的一個關帝像,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日期為08 年6 月4 日。

案情

3.控辯雙方在一審時都沒有傳召證供。相反,他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 條同意了涉案的事實如後:案發當日淩晨4 點20 分,上訴人突然走進「春夏秋冬火鍋酒家」,拿起裏面的一尊關帝像左右搖晃,導致其損毁。在場的職員試圖阻止,上訴人即表示香港法例不容許拜關帝,而她也是該酒家的老闆。後來,上訴人向拘捕她的警員聲稱,信神屬犯法行爲,所以要打爛關帝像。在警員的記事冊上,她又寫上「FBI總司令頒令調查」及「未知調查結果」等語。

上訴人的精神狀態

4.此外,裁判官席前有兩份有關上訴人的精神科醫學報告。它們的内容大致如下(原文取自答辯方的書面陳詞,但經我核實):

「5.  根據小欖精神病院兩位專科醫生的報告,證明上訴人有精神分裂,兩名醫生分別在案發後2 個月,即08 年8 月會見上訴人。背景方面,上訴人是47 歲的離婚獨居女士。她早在1986年已經開始尋求精神科的治療,當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有嚴重的幻聽、被迫害妄想及抑鬱徵狀。她不定時食藥及覆診,令到病情反覆及惡化。在04 年12 月被強行要求入住東區尤德醫院精神病科,在藥物的治療下病情有改善。在06 年9 月被准許出院,住進中途宿舍,在07 年1 月她離開宿舍自行居住。其後病情再度惡化,07 年3 月起已經沒有再接受社區精神護士的跟進及治療。08 年3 月她自行到醫院的急症室求診,投訴被業主拒絕進屋,再次展示出嚴重的精神病妄想跡象。最後於08 年4 月19 日出院,自此院方再沒有她的資料。

6.  在會面期間,她表示出極度的不合作。小欖的精神醫生認為她的行為很難預計,有很長的精神病歷,需要獨立治療及拘押,是屬於頑抗性的精神分裂。自08 年4 月後東區尤德醫院出院後,她的病情急轉直下,有很大的暴力傾向及重犯機會。兩名醫生都建議她在小欖接受4至6 個月的治療。另外證明她是適合答辯的。」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在考慮過一切的相關因素後決定,不把上訴人定罪,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iii) 條,勒令上訴人進住小欖精神病院5 個月以接受治療。

本上訴

6.上訴人在我席前確認,上文第3 段提到的都是事實。她說,她是「FBI總司令」,當時在執法,所以沒有起訴她的理由。此外,她在醫院已成功破獲一宗謀殺案,所以現在乃適當的時候離開,云云。

判決

7.非常明顯,裁判官的判斷正確,所採納的程序無誤。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