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 訴 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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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00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1200 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08年 10 月 22 日及2008年11月1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8年 12 月 18 日 ———————————— 判 案 書 [判決傳票] ———————————— 1.這是一宗由呈請人(下稱「妻子」)向法庭作出的申請,她向丈夫發出一份判決傳票,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她向丈夫追討2007年5月31日命令下答辯人未有繳付的贍養費,在庭上,妻子增加追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所欠的贍養費,全部共欠$68,000。妻子又指丈夫藐視法庭,要法庭求向丈夫發出交付羈押令。案件公開聆訊。 主要議題 2.本聆訊要審議的是: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0年4月結婚,一名女兒於2001年9月出生,現年7歲。丈夫現年31歲,他的工作是裝修散工。這段婚姻為期約6年左右。入禀申請離婚時,妻子是以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在暫准離婚令發出前,雙方簽署了同意傳票。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5月31日發出,除暫准離婚令外,法庭亦按同意傳票內容頒發命令(「同意命令」如下:
欠款 4.妻子在其於2008年1月22日所存檔的判決傳票申請中指丈夫於2007年6月1日(即同意命令後的一天)開始,沒有支付贍養費,直至2008年1月為止,共欠$32,000,在審訊前,妻子再存檔誓章指欠款已增至$68,000 (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希望法庭一拼處理。丈夫沒有就這筆欠款提出反對,本席裁定丈夫由2007年6月1日起未付贍養費,直至2008年10月1日,總共17期,,共為$68,000。 丈夫是否藐視法庭 5.本席接下來需要裁決的是丈夫是否藐視法庭,要裁決這問題,最核心的考慮是丈夫是否有足夠資金支付贍養費卻沒有根據命令支付。 6.他在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指每月的收入約為$5,000,支出約為$3,000,有時會給他父母一些金錢,他欠下中銀信用咭$17,366.55,他沒有任何積蓄。在這聆訊中,丈夫的說法是他自從與妻子離異後,失去了家庭,又不能見女兒,便無心工作,所以不能支付贍養費。妻子代表律師向丈夫發出盤問,他指於2007年5月7日簽署同意傳票時,他每月約有18-20天的工作,每天$500,所以他每月可賺約$10,000,他想自己可以支付每月共 $4,000的贍養費,但之後他便無心工作,直至現時,他仍然未能接納失去家庭的事實。他現時與父母同住,由他們支持他的生活,他的父母都在工作,未有退休。被問及從何時開始依賴父母,他指自從出世開始便依賴父母。他沒有錢的時候便會向他們要$100-$200,每月有8-10次向他們要錢。他指他的工作現時減少到每月8至10天,他的僱主指沒有工作,要他等候。但他指記不起何時開始減少工作,律師問他既然2007年5月仍有$10,000的收入,應該可以支付2007年6月1日到期的贍養費,他指由於有禁制令的申請,他沒有工作。後來他更正指自從2007年農曆年以後,他已經沒有工作。不過當他的律師與他商量同意傳票的條款時,他以為自己可以支付。他同意在婚姻期間,他每月給與妻子$4,000 - $6,000的生活費,不過在2006年已沒有給她生活費,後來她離開了,他便無心工作,亦惹了僱主生氣。 7.他堅持在簽署同意傳票時只有$4,000 - $5,000的收入。被問及為何在婚姻期間他一直可以支付生活費,卻在贍養費命令發出後卻不能支付,丈夫指不能給予任何解釋。 8.他指他有時每月給父母$1,000 - $2,000,亦會繳付一些公共設施的賬單,因為他住在父母的物業。他指他不懂如何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所以只填寫了$2,500的開支,事實上,單是饍食,已需要$100 - $120一天。 9.被問及他如何付錢給他的父母,他指,每次父親來的時候便會給他數百至一仟元,但如果他沒有錢時便會向父親要,有時他會向父親支付6次款項,是給他用的而不是支付住屋開支的。 10.他指 林 與 司 是最常給他工作的僱主。律師要求他呈堂工作紀錄,包括由這兩名僱主提交的關於丈夫的開工及支薪紀錄、丈夫自己簽收工資的紀錄,及他於2006年11月前及後的銀行戶口紀錄,並向法庭申請案件押後讓丈夫處理這些証據。 11.案件於2008年11月19日恢復後聆訊。丈夫並沒有提交工作紀錄,只提交了戶口紀錄。他指他兩名僱主拒絕提供任何工作及支薪紀錄。 証供評核 12.本席聽過丈夫的証供,本席認為他沒有說出事實的真相。本席不接納他指工作減少的說法,他完全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支持他的說法,本席不接納他工作減少。縱使他真的是工作減少,他指每月賺取$5,000,他沒有太多開支,只是自己吃飯。有時會支付款項給父親約$1,000 - $2,000,這顯示他有餘款可用,本席認為他自同意命令日起連一次也不支付應繳的款項,是不服氣向妻子女兒支付贍養費,而並非不能支付。即使他無心工作,這不代表他沒有能力工作,本席認為他沒有理據不按照2007年5月31日的命令支付妻女兩人每月$4,000的贍養費。 裁決 13.本席裁定丈夫欠款$68,000(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本席裁定他沒有提出足夠理據令法庭滿意他毋須交付羈押。本席判處他交付羈押1個月。 14.本席考慮應否把刑期暫緩執行,給予丈夫最後機會,但考慮到這判決傳票並非妻子第一份判決傳票,妻子之前亦入禀指丈夫欠繳$5,000訟費而獲判得直,不過丈夫亦沒有按法庭命令繳付欠款。本席不認為丈夫會積極處理欠款問題,因此,判刑期即時執行。 訟費 14.本申請訟費由丈夫支付。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則由法庭評核,呈請人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處規例評核。
判定債權人:由李國英律師事務所符律師代表 判定債務人: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