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訴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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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679 / 200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2年第 14679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08年 7 月 22 日 判決日期 : 2008年 8 月 15 日 ----------------------- 判 案 書 ----------------------- 1.這公開聆訊是關於判定債權人(“妻子”) 於2007年1月12日向判定債務人(“丈夫”)發出的判決傳票,向丈夫追討拖欠了的贍養費 $108,000,訟費 $113,306,另加利息。 背景 2.丈夫現年50歲,妻子現年45歲,雙方於1995年1月11日在香港結婚,婚後並沒生養兒女。不過丈夫自己有三名兒女,是與前妻生養的。妻子於2002年12月16日以丈夫不合理行為為事實,申請離婚令。暫准離婚令於2003年7月29日發出,法庭並頒令押後關於妻子所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至內庭審議。 3.附屬濟助的聆訊於2005年2月23日進行(“前審訊’),經審訊後,主審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於2005年3月15日頒令如下:
4.之後,暫委法官勞潔儀於2005年4月28日就訟費問題聽取雙方陳述,最後暫准訟費令成為絕對訟費命令,即由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訟費後來被評定為$113,306。 5.上述第3-4段的命令頒發後,丈夫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不過,亦沒有根據命令支付相關款項。妻子於是透過法援處處長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判決傳票於2007年1月12日發出。 丈夫的証供 6.丈夫於2007年6月27日存檔了經濟狀況陳述書,陳明自己的經濟狀況。簡單來說,他指自己沒有收入,正在倚靠綜緩過活。他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時的開支約為每月 $16,000多元,他亦申報自己完全沒有資產。 7.他指雖然勞暫委法官曾裁定他擁有位於厦門XX路XXX號第X座XX樓X單元(“該物業”)約值¥400,000和總值¥573,800的儲蓄,他堅稱這並非事實,他在前審訊時根本沒有這些資產。他堅稱該物業已於2001年3月賣了給他的弟婦,售價為人民幣458,586.40,而其他現金亦被花光。他指無論如何,妻子完全沒有理由要獲得他任何一部份的資產,因為她並無生兒育女,她自己亦可供養自己。 8.丈夫指他沒有就裁決上訴,只是想與妻子維持良好關係。 9.在本聆訊期間,丈夫呈交了一些新文件讓本席審閱,包括了一份由該物業管理處發出的証明,証實該物業於2001年3月15日由丈夫出售予候及張,該文件的日期為2006年3月8日(第128頁)。 10.此外,他又指自己於2007年10月獲頒發破產令,這點經妻子代表律師調查後得以証實 (P3號証物)。簡單來說丈夫指自己從2003年9月開始接受綜緩過活,於2003年8月申請法援亦獲得批準,於2007年10月獲破產令,這些都可証明他沒有任何資產。 11.他指在曾儲存於交通銀行戶口內的 $105,000及豐銀行戶口內的 $475,895已全部花光,過程與原因已一一向勞暫委法官陳述。 12.他又指他現時還要向別人歸還欠債,他根本沒有任何資產。盤問下他指現時的儲蓄只有$10,不再是$6,047,至於支出方面,他亦指只是有多少用多少,有時須向朋友借貸。律師再向他盤問,他同意於2007年6月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時,已接受了綜援,但他的生活支出正是他所申報的,即每月$14,000多,他亦同意子女開支每月$5,000,當時他們已經20歲,他聲稱作為父親,他應養育兒女直至他們100歲,他自己省吃歛用也不會節省他們的開支。 13.律師問他為何經濟結據,仍每月花$1,100在消遣上,他指應用則用,他並不吝嗇,他又指自己不懂理財。他指他的開銷有時需要由他母親向外借貸。 14.被問及為何他在128頁呈交的証明書內的買樓人士有兩名,而他在前審訊時提交的售樓協意書則只有一名買家名字,他指那是因為面子問題,說賣給弟婦令他母親較易接受,亦可肯定能收錢,但事實上是賣了給兩人,兩人都是他的親戚,不過,他不知道另外一位買家需要簽署,他以為一位買家簽署經已足夠。他指現時該物業已經是他們的聯名物業,他指由妻子所呈交的內地土地查冊指於2007年2月時該物業仍屬於丈夫單獨名下的文件是偽造的。 15.他亦為自己的破產令作出回應,他指他於2007年被朋友及律師追討債項,於是在2007年8月向破產管理處主動申請破產,破產令於2007年10月頒下。 証供評核 16.聽取過丈夫的証供及察看過相閱的文件,本席認為丈夫的証供全然不可信,甚至在最重要的環節上,即厦門物業是否已被出售一事,他提交的文件連買家身分都有不吻合之處。此外,他指他自2003年開始接受綜援,郤在 2007年6月還每月支出萬多元。本席不接納他沒有資產支付命令的金額的說法。 17.再者,勞暫委法官已作出事實裁決在2005年3月15日,丈夫擁有的財產為約值¥400,000厦門物業及$573,800的隱藏資產,而丈夫在本席面前沒有任何說法指在該命令後有任何事件令該等資產被用光,本席無須就此作出考慮。 結論 18.本席裁定丈夫是故意不支付命令下的款項,本席裁定他藐視法庭,呈請人的申請得直。 判刑 19.考慮過丈夫所欠的金額,他自己擁有的資產,本席現頒布交付覊押令, 為期兩個月。 20.但丈夫必須明白,交付覊押今並不代替支付贍養費,他仍需支付在判決傳票中所列舉的費用共$264,024.40, (包括勞暫委法官所頒發的命令下的贍養費及訟費,加上拖欠期的利息,及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不作附加費命令。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處何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