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訴 余

Case No.FCMC 16099/200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Jan 2008
Judge陳玲玲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6099 / 200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 年 第 1609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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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余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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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08年1月1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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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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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呈請人,(下稱「母親」) 向法庭要求兩名兒女的管養權歸給她,答辯人 (下稱「父親」)則反對這項要求,法庭排期就管養權作出聆訊。

背景及歷史

2.雙方於1991年2月11日結婚,在婚姻期間,有兩名家庭子女,現年16及14歲。母親於2006年12月21日入稟法庭,以分居兩年為由要求離婚。父親曾存檔答辦書,後來獲法庭批準撒回。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11月28日發出。

3.父親現年55歲,母親現年49歲。雙方現時仍與兩名兒女居於前婚姻居所,是一公共房屋單位,父親為登記戶主。

4.父親的說法是希望維持現狀,四人繼續一起居住。

本案議題

5.兒女們現時與雙方同住,由於雙方最終不能同意他們的管養權問題,這正是本案的審議點。

法律

6.在處理管養權之相關申請,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一般原則內所陳列的因素作為考慮的基礎如下 :-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 …… -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

(i)   法院須以未成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為優先。 」

7.總括來說,法庭須考慮法例列舉的各種相關因素。在過往的案例及在英國的相關法例中,這些因素更包括了但不限於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其他專業人仕的建議,相關子女的意願,父母雙方及有關人仕對照顧及監管孩子能力,雙方或孩子是否有精神上或肉體上之無能力或疾病,相關子女之間的手足情宜,雙方父母的性情及品格,雙方父母是否曾經作出一些行為會對子女們帶來負面影響,子女是否處於被傷害的危機或已曾受傷害,子女們的現況,子女們年歲、性別、性格、背景等。

社會福利主任黃主任的證供

8.   社會福利主任黃先生 (下稱 “黃主任”) 被法庭委託對管養權及探視權作出調查。他做了一份報告,這報告於 2007年10月17日完成。黃主任就相關議題向父親 、 母親 、女兒、兒子及他們的學校校長,社工等等作出調查,了解他們的背景及在這些爭議點上的態度、感受、取向和所持之理據。經調查後,黃主任提出建議,兒女的管養權歸給母親,他所持的理據包括 : -

(1)  母親是兒女的主力照顧人士,兒女們成長的各方面都令人滿意;

(2)  兒女們清楚表示想與母同住;

(3)  父親與兒女乏溝通,在照顧上技巧不足等。

黃主任認為兒女的管養權交給母親對他們是最佳的安排,及最符合他們的福利。

9.在庭上,黃主任接受父親代表林律師的盤問,首先,就他指兒女們與父親關係並不親 密一事,林律師指他跟本沒有作出任何或足夠之觀察。黃主任指他曾有兩段時間觀察子女們與父親的互動,其中一個時段大約有時10至15分鐘。

10.林律師問黃主任他對父親的觀感為何,黃主任指他認 為父親較為沉靜,有禮,不善表達自己,卻不是一個衝動的人。

11.父親代表律師繼續盤問,兒女如何看父親,黃主任說他們認為父親自我中心及他們不喜歡他抽煙。女兒更認為他重男輕女。黃主任同意當父親不在塲時,兒女們表現得較為輕鬆,他指這是因為他們不希望父親在塲聽見他們對他的負面評語。

12.就他認為母親是兒女的照顧者一事,黃主任指這是他向雙方及兒女們發問後所得的結果,就雙方給予兒女們學業指導一事,他指他經調查後認為母親較關心兒女們的學業,因為她對他們這方面的需要都是親力親為的,例如找學校,找補習老師,與學校聯絡及查閱學校通告等。

母親的證供

13.母親在庭上採納她的兩份誓章作為在庭上的證供,簡單來說,她在誓章中指出她現時與兒女們及父親仍是同一屋簷下。她指父親沒有能力好好照顧兒女,她指他不懂及不顧家務,甚至有時兒女們病了,也不帶他們看醫生,亦甚少與家人溝通,因而,兒女們與他的關係不很親密。自己方面,則對父親的重男輕女觀念非常不滿,這是引致雙方關係轉淡的主要因素。她指她是為了兒女,才一直維持夫妻名份,但她郤很難與他溝通。她指家中一切,事無大小,由她一人承担。即使她要上夜班,她還是會把晚餐弄好給家人才上班,但父親卻吃完飯連碗碟也懶得清洗。因此她認為他不適合照顧兒女。

父親的證供

14.父親亦採納他的誓章及經濟狀況陳述書作證供,在庭上他指他與兒女的關係非常親密,沒有問題,被問及如何可以更好的照顧他們,他指他會不在家中抽煙。至於被兒女認為自我中心,他會如何處理,他指兒女們並非說真心話。他在庭上提交一張放在利是封的字條是女兒寫的,但不是親手交給他的。上面寫着“神:我想要部電腦!求下你ah神~X ,To 神~X”。他指他已照女兒意願給她買了電腦。

15.丈夫指出母親不適合照顧小孩的理由是她脾氣大,會打駡兒女。

16.父親認為自己可以照顧女兒的原因是

(一) 他是女兒的父親,非常愛他們;

(二) 他有計劃照顧兒女,亦有能力這樣做。父親指當母親當夜班時,他正失業,他專責照顧兒女們,包括煮食,接送上學及教導功課。

雙方及証人的證據

17.本席聽取過社工及雙方在庭上所作的供詞,又察看他們的誓章內容。本席會審慎處理3人證供。在本案中雙方雖然有事實上的爭議,本席認 為這些爭議都不是對本席的裁決非常關鍵。例如父親在兒女們幼小時是否先資詢母親才決定把他們從內地帶回來。這都是遠久的事,雙方的記憶都會迷糊,因而很有機會把事實變成一些主觀的看法。不過,由於這事發生在10 多年前,究竟事實為何,都不影響本席的判決。

法律原則之運用

18.如上文第 6 及 第 7 段所述,本席在考慮子女管養權時必須考慮法例及其他法律原則所提出的各項因素,本席在下文逐一處理。

黃主任的調查及建議

19.本席觀察黃主任作供時的證供內容及其態度,亦閱讀過他作出的報告,本席認為黃主任在報告中,已盡力保持中立,詳細調查有關家庭的背景及各人在相關議題上的意見。

兒女的意願

20.女兒現時 16 歲,她清楚表達喜歡與母親一起,本席必須加以考慮,況且亦沒有說法指她的選擇是違背自己福利的,兒子今年14歲,情況相同,法庭對他的意願亦必須加以考慮。

家長就照顧兒女們所作計劃

21.父親的主要論點是維持現狀,即兒女繼續跟隨他與母親同住。他對兒女的成長計劃是讓他們盡力讀書,而他會照顧他們的起居。

雙方的健康狀況

22.雙方沒有指自己有特殊病患,雙方健康狀況良好,。

手足情宜

23.兒女們的關係沒有問題,可和諧共處。

父、母親的性情和品格

24.在這方面,互相都用了一些篇幅指對方不是,父親指母親有對兒女打駡。而母親方面則指父親懶惰,不顧家,沒有誠意好好照顧兒女。

婚姻期間行為失當

25.就這方面,父親對母親沒有太多指控,而母親則指丈夫自私,不顧家,吝嗇等。

子女是否處於被傷害的危機或已曾受傷害

26在本席面前,沒有這方面的証據或指控。

女兒的現況、年歲、性格及背景

27.黃主任指兒女的狀況大致良好,發展令人滿意,父親方面在這點亦沒有反對。兩名兒女都踏入青春期,在日常生活上可獨立照顧自己。小兒子也是自己往返學校,沒有不良行為。女兒更是成熟懂事,成績不錯,他們的成長背景其實也相當不錯,雖然家境不是富裕,但父母都很用心關心他們。父親與他們的溝通不大理想,但父親不竟不是一個完全不顧家,沾染壞習慣,令全家惶恐度日的父親。

維持現狀

28.現時雙方仍與兒女們一同居住。但不可能長久維持現狀,這亦不是母親的意願。

結論

29.綜觀在本席面前的證供及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後,本席認為,兒女由母親照顧更符合他們的福利,本席裁定兒女管養權歸母親。本席作出這結論是經過考慮上述相關因素,本席不認為父親是一個不稱職的父親,但本席考慮最重要的卻是兒女們的意願及他們與母親的關係,始終較為密切,母親亦較父親懂得照顧兒女。反之,父親方面,與兒女的關係較為疏離,父親亦沒有如母親那樣曉得與兒女溝通,給予指引,加以照顧等等。父親呈交的証物P1,正好印證了女兒與他的隔漠,有需要時她都選擇不直接提出,而以十分迂迴的方式向父親提出買電腦的請求。

命令

30.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

1.  母親獲得兒女的管養權;

2.  父親獲得兒女的合理探視權。

訟費

31.關於子女的爭議,法庭一般不作訟費命令,本案也不例外,這是臨時命令, 21天後會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張黃律師事務所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黃律師事務所林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