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樺

Case No.HCMA 77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7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3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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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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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月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她的私家車駛向迴旋處時,沒有在讓線前停下,因而與一架駛近迴旋處出口的電單車發生碰撞。

3.辯方案情則指上訴人駕駛着私家車到達迴旋處讓線前停下,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電單車高速地駛出該迴旋處,因而發生碰撞。

4.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稱他駕駛着電單車,他的太太(控方第二證人)坐在他的的後面,到達迴旋處時,他首先停在右線的讓線前觀察路面交通情況,看見香島道沒有車輛駛出,他便駛出該迴旋處,當他駛到迴旋處中間,看見有一輛私家車(由上訴人駕駛)沿着香島道駛向迴旋處,私家車當時離讓線位有一至兩個私家車位,電單車當時以時速20至30公里前行,私家車車速比他慢,當電單車駛到接近香島道出迴旋處的讓線位時,他看見私家車沒有打算停在讓線前的跡象,當時電單車的左邊車身離私家車車頭大約一架電單車長度,控方第一證人考慮到倘若剎車便會被私家車撞倒,他便選擇加速以避免相撞,但當他一開始加速,他的電單車左邊車身近車尾已被私家車撞倒,電單車繼續衝前,之後跌在地上,電單車左邊車身及近車尾損毀。

5.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指於事發時她坐在電單車上,她留意到當電單車駛出迴旋處時,有一輛私家車由香島道直駛出迴旋處,沒有在讓線前停下,電單車與私家車因而發生碰撞。

6.控方第三證人是當日到達現場的一名警員,控方第三證人把兩車停定的位置記下來(如控方證物P7及P8),他留意到私家車的車頭有一道約一英尺長的花痕,而電單車的左邊車身有損毀,他敍述由香島道迴旋處路口向右望去淺水灣道,即電單車行經的車道,最遠可望到40-50米而不受阻礙。

7.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指她當時駕駛着私家車載着她的嬰孩及菲藉傭人(辯方第二證人)沿香島道往淺水灣方向行駛,到達迴旋處時,私家車在讓線前停下,她觀察了一秒半秒後便以時速5至10公里駛出讓線,進入迴旋處後她便減速,首先扭左呔再扭右呔沿迴旋處行駛打算駛去淺水灣道,但期間有一輛電單車從其右邊高速駛至,擦過其左邊車頭直撞到路中石壆並翻側跌下,碰撞一刻她才第一眼看見電單車,上訴人估計電單車以時速50至60公里駛至。

8.辯方第二證人作供稱她當時坐在私家車上左後乘客位,並抱着上訴人的嬰兒。辯方第二證人指她留意到其右手邊淺水灣道往灣仔方向在迴旋處前的右線有一黑色私家車停在讓線前,而其左手邊淺水灣道往淺水灣方向在迴旋處前亦有一大貨車停在讓線前,上訴人開車慢速駛進迴旋處,期間她感覺到私家車突然停下,聽到她的僱主發出幾聲「哎吔」,跟着她的僱主下車,辯方第二證人才看見電單車翻側在石壆旁。

9.辯方證人作供後,代表上訴人的胡律師作了一個頗長的結案陳詞,裁判法官跟着作出證供上的評估。

10.本案純粹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證人的誠信是很重要。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至於辯方證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口供是不合邏輯,亦解釋了她為何拒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本席不再敍述,因裁判法官已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很詳細地道出了原因,她亦有提及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證供上的分歧,但她認為該些分歧並不重要,並沒有影響他們的誠信。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1.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胡律師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他指裁判法官:

(1)   錯誤裁斷兩車碰撞位置;

(2) & (3)         錯誤理解及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

(4)   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

12.其實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了上述各點,並指出她明白到一般市民用量度單位估計距離是有一定的困難,所以該些估計往往都是有出入的。至於碰撞地點,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控方第三證人所繪畫的草圖,她認為電單車與私家車相撞後,私家車當時有可能衝前才停定,所以控方第三證人到達現場時看到停車的地方,可能並不是相撞的地方。

13.上述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分析,私家車當時由香島道衝出迴旋處而沒有在讓線前停車,而電單車擦過私家車,私家車才剎停,因此,相撞後私家車仍會駛出一定的距離才停定。如果按上訴人所說的版本指她用5至10公里的車速駛出迴旋處,她慢駛並減速,突然間,一輛車衝至擦過她的車,她碰撞的一刻才發現電單車的存在,相信亦要一些時間反應才能剎車。所以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解釋兩車停定的位置未必是相撞的位置是合邏輯的,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不接納上訴人所說的版本,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的車其實是衝出來,並沒有讓線停定,所以才引致碰撞,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對上述的分析有出錯。

14.至於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證供上的分歧,本席聽取胡律師的陳詞及參看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是有權指該些分歧是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

15.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委派胡東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