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劉嘉全

Case No.DCCC 47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4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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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劉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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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 年 2 月 9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Mr. Raymond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Keith Lam Lau and Chan律師事務所, 轉聘Mr. Bok Tin Yuen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common law)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是一宗非禮案的被告,在該非禮案等候審訊期間,被告人要求其多年好友黃健純接觸控方主要證人,意圖說服該證人作不誠實的證供,當時黃沒有答應。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再致電黃要求協助,黃終於答應。當晚,黃致電該控方證人,並在被告人指示下游說該證人不誠實地作供,該證人沒有答應便掛斷電話。

2.被告人現在19歲,犯本案時有3次犯罪記錄,其後因上述的非禮罪判入獄4年兩個月,現正服刑。入獄前他是海鮮運輸工人,月入9千。被告人已婚,有一幼子近兩歲。被告人表示犯案時因幼子剛出生,他不想入獄,所以出此下策。現在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3.雖然沒有使用暴力或恐嚇行為,但影響證人作供是嚴重犯罪行為,不能輕判。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呈堂的求情信,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4.現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0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和被告人正就該非禮罪服刑4年多,本席命令本案的其中15個月刑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