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劉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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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4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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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1.被告人是一宗非禮案的被告,在該非禮案等候審訊期間,被告人要求其多年好友黃健純接觸控方主要證人,意圖說服該證人作不誠實的證供,當時黃沒有答應。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再致電黃要求協助,黃終於答應。當晚,黃致電該控方證人,並在被告人指示下游說該證人不誠實地作供,該證人沒有答應便掛斷電話。 2.被告人現在19歲,犯本案時有3次犯罪記錄,其後因上述的非禮罪判入獄4年兩個月,現正服刑。入獄前他是海鮮運輸工人,月入9千。被告人已婚,有一幼子近兩歲。被告人表示犯案時因幼子剛出生,他不想入獄,所以出此下策。現在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3.雖然沒有使用暴力或恐嚇行為,但影響證人作供是嚴重犯罪行為,不能輕判。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呈堂的求情信,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4.現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0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和被告人正就該非禮罪服刑4年多,本席命令本案的其中15個月刑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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