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陳漢民
Case No.DCCC 70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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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7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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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本席裁定被告人一項入屋犯法罪[1]罪名成立,案發當日早上約12時,被告人進入悅屏樓1928室爆竊。約半小時後,警員看見被告人在悅屏樓樓梯間出現,急步下樓,於是通知附近的警員,後來在西鐵站B2出口附近截住被告人,在他的左邊褲頭內搜出一枝呎餘長的鐵撬,同時在他攜帶的黑色背包和女裝手袋內發現偷竊的物件,戶主和家人證實是屬於他們的財物。 2.被告人現年53歲,有4名在學子女,妻是家庭主婦,一家靠九千餘元綜援過活。被告人有15次犯罪記錄,5次是爆竊,最後一次是在2002年。被告人表示因2006年的交通事故而不能工作,記憶力受影響,但沒有醫生報告證明此點。 3.上訴庭就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有清晰指引,本案被爆竊的單位是住宅,量刑起點應為3年。 4.本席已考慮過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家庭狀況,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雖然戶主沒有損失,但這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5.經考慮所有因素,現判被告人入獄3年。
[1] 第一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1)(b)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