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Creation Investment Ltd 訴 陳憲斌
|
DCDT447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財產扣押案件編號2008年第447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1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月2日 判案書 1.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提出傳票的申請,該申請實際上是要求本庭對原告人在2008年11月12日提出的財物扣押令,作出擱置。該財物扣押令指被告人欠租三個月,每月租金為$24,000。被告人則指稱,有關租金是每月$8,500,而不是$24,000。 2.2007年5月10日,Kam Fung Electro Plating Factory Limited與被告人簽定新界葵涌永健道2號葵灣工業大廈15樓B、C座(後稱“租用物業”)的租約,每月租金為$8,500,租期由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租約為期一年死約,兩年生約,生約可一個月通知退租。其後原告人替代Kam Fung Electro Plating Factory Limited為業主。原告人於2008年,向被告人送達終止租約的通知書。審訊文件夾第29頁是被告人致送給原告人的書函,該函件的內容如下: 3.“本人陳憲斌為上述單位的租戶,於本年5月30日,接獲貴公司書面通知最後期限,6月30日遷出。本人已積極找尋新廠房,唯今尚未找到理想地方,因此,希望貴公司體恤本人難處,批准本人之租約延至本年10月31日或本人找到廠房後儘快遷出,祈盼賜福。” 4.上述的函件顯示,原告人於5月30日之前,向被告人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租約最後的期限是6月30日。根據原告人的誓章,其後,即2008年6月18日之後,原告人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以每月$24,000的租金,以月租形式繼續租用物業,但租金須從2008年7月起計算。於8月,原告人向被告人發出租單,要求他支付$39,500的租金,即7月及8月的租金,減去被告人已支付的$8,500,7月的租金。原告人在收到$39,500後,向被告人發出收據,該收據寫明08年7月租金差額、08年8月租金。在審訊時,被告人承認收過該收據,但今天早上,他針對到原告人律師書面陳詞第21(b)段,指出他沒有收過該收據。後來,在庭上播出的錄音反映出,在審訊時,他曾承認他有收過該收據,這可見得他今早所說是不正確的。既然上述的收據顯示租金從$8,500大幅增加至$24,000一個月,很自然地,被告人應該作出反應,向原告人提出抗議,指出每月租金是$8,500,而不是$24,000才對,但他沒有這樣做。 5.被告人的證人唐麗華(兼職會計)在作證時說,她開出$39,500的計法如下: 6.“交2008年8月1日至12月20日租。HK$8,500 x 4個月 + $8,500 / 31 x 20日,= HK$39,500。(以整數為本)扣按金不用交租,因已付HK$ 8,500,由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扣按金,所以本人向被告人解釋,可以在2009年1月21日搬走(即被告人於12月8日入的誓章之證物G)”。 7.被告人在他的誓章(日期為2008年12月8日)的G段,也提及39,500元的計算方法。他在G段指出,“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扣按金一個月,作租金支付,不用開票。本人也預定不再做,所以已定2009年1月20日退租,2009年1月21日(年二十六晚),全港工廠也停工。” 8.被告人沒有通知原告人為甚麼他會在8月份預先繳交4個月的租金,以及他會在2009年1月21日搬離租用物業。本庭難以相信這點是事實。被告人預先繳交該些月份的租金,很自然地,他必定希望原告人會知道他所繳交租金的月份,以免有欠租的誤會。但是,他原完沒有知會原訴人這一點,這是有違常理的做法,本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 9.本庭裁定,$39,500是用來繳交7月份租金差額以及8月份的租金的金額,而不是用來預繳8、9、10、11月份的租金的款額。 10.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命令申請事宜) 12.本席於2008年12月8日的命令,即被告人存於法庭的款額,由法庭保存,直至2008年12月19日或另行有命令為止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