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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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1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1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06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月6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開啟車門以至對他人造成危險或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2)條及第61(2)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其實這宗案件不是複雜,證供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3.事發當天7時30分左右,兩位警員乘坐着警察巡邏車巡邏至文咸東街近禧利街交界,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停在禧利街左一線一個修路工程後面,造成交通阻塞。因此,警車駛到私家車後約半個私家車位遠,經兩度使用揚聲器作出指令及亮着藍色警號燈後,私家車便駛入左二線駛離現場。 4.但私家車卻違反「只准直駛」的道路交通標誌,左轉入永樂街。因此,警車便尾隨私家車,透過揚聲器指令上訴人把車靠近路邊停車,但私家車卻繼續沿永樂街(西行),左轉入急庇利街(南行),控方第一證人再用揚聲器指令上訴人停在右邊路旁,私家車右轉入文咸東街(西行)便停在路旁,警車則停在私家車的前面,相距大約兩架私家車的距離。 5.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一同下車走向私家車旁,控方第一證人走到司機位旁,當時上訴人已打開司機位車窗,右手拿着駕駛執照,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講解完其違例事項及表示會票控他後,便索取了他的駕駛執照,控方第一證人完成票控程序便把駕駛執照連同定額罰款告票透過司機位車窗遞給上訴人,上訴人沒有接收,坐在司機位上問控方第一證人,他「停車嘅位置喺咪唔可以停車?」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解釋了當時的交通情況及法例之後,上訴人仍然沒有接收其駕駛執照及定額罰款告票。此時,控方第二證人開始參與協助第一控方證人向上訴人解釋,但上訴人卻向控方第二證人說:「收聲,依家我同呢位亞Sir講嘢。」控方第二證人繼續耐心地向上訴人講解,但上訴人卻眼有怒火,用右手指着第二控方證人說:「你做乜咁大聲同我講嘢。」 6.跟著控方第一證人便望一望上訴人,繼而向右望一望控方第二證人,在這時間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有物件撞到其下體,他感到痛楚便向後退,並用手按着下體,此時看見上訴人已推開司機位車門成約60度角,並正在下車。控方第二證人問控方第一證人:「你痛唔痛呀,需唔需要叫白車?」控方第一證人回應:「有少少痛。」控方第一證人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建議到醫院檢查。 7.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說相信就是上訴人打開司機位車門一剎那,車門撞及他下體,原因是之前車門一直保持關上,直至他被撞才看見車門打開。被撞時,他身體正面向着司機位車門相距大約半米站在行人路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亦有接受盤問。 8.控方第二證人亦作供,他的供詞與控方第一證人大致相同。當時控方第二證人站在控方第一證人右手邊,兩者相距約1至2米。控方第二證人稱他上前想協助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解釋,控方第二證人聲稱他沒有不禮貌地向上訴人講解,但上訴人指責他說話大聲,着他不要大聲說話,並指他們較早前使用揚聲器,擾亂了上訴人駕駛,致令上訴人走錯路。 9.突然間,他看見上訴人推開司機位車門,控方第二證人本能地往後退,但他看見車門邊近手把位置撞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往後退了一步,跟著控方第二證人問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受傷及是否需要找醫生檢查。上訴人聽吧指責他們,不要「屈」他,並稱他認識很多律師。 10.控方第二證人亦被上訴人的律師盤問。控方之後傳召控方第三證人,他是事發後到現場調查的一位警員。他為私家車拍攝照片及量度車門及其離開地面的數據。 11.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稱,事發時他駕駛着私家車載着一男一女乘客,而他沒有爭議在開門之前他的路線,最主要是上訴人否認他當時的車門有撞過任何人,他的供詞指稱由始至終他與控方第一證人都是很合作,直至控方第二證人來到他面前,對上訴人不禮貌時,他很憤怒想投訴他們。在這時候,控方第一證人被控方第二證人問及關於車門是否撞到他,需唔需要叫白車?而上訴人的版本指當時兩位警員作出妨礙司法公正之行為來捏造證供,誣衊上訴人以車門撞控方第一證人。 12.辯方亦傳召上訴人的朋友作為辯方第二證人。事發時,她坐在私家車司機位後面。她作供稱上訴人當時開車門時是沒有撞到任何人。跟著亦有提及關於控方第二證人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被車門撞到之後,而控方第二證人說是否要叫白車一事。 13.最後,裁判法官聽取律師陳詞之後作出證據上的分析,她亦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原則,上訴人是沒有這責任,裁判法官需要分析證據和證供,至於哪個證人可信和可靠,裁判法官是要觀察證人在庭上作供時的態度,而證人的證供是否合邏輯。關於證人口供不一致之處,是否嚴重到會影響證人的可信性。裁判法官考慮後,才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考慮各控方證人的口供之後,她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而接納他們的證供。 14.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之後,她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情理,亦不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經解釋得很清楚,最後,她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鑑證科的警員稱他到現場想索取證據關於證人與車門是否有接觸,而該警員沒有找到任何證據,上訴人稱裁判法官應該考慮到這一點。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忽略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到醫院檢驗之後,醫生看不到有任何傷勢。但上訴人認為如果他的車門的確撞到控方第一證人,醫生是應該驗到有傷勢。 16.上訴人陳詞稱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口供有不一致之處,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站在路邊或行人路上,但上訴人亦知道這一方面其實不算太重要,最重要的是究竟車門有否撞到控方第一證人。本席參照相片(控方證物P6)見上訴人的車距離行人路其實是很近,無論控方第一證人站在路上或行人路上,開車門都有可能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 17.關於上訴人投訴鑑證科警員在車門找不到有任何衣物的纖維,但本席認為這並不代表車門沒有撞到任何東西。因為是否會遺留下曾經碰撞的痕跡應視乎車身本身的物質以及當時發生碰撞的情況,亦會因應碰撞的力度大小有所不同,所以在鑑證方面,如果警員找不到,這不代表沒有接觸過。 18.另一點是關於醫療報告,醫生即使在控方第一證人身上找不到有任何傷勢,因為他認為雖然碰撞的力度不是太大,但下體是很敏感的部份,都會引致控方第一證人會有觸痛。 19.上訴人亦稱裁判法官不應該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口供,因為指她沒有在現場投訴上訴人是被「屈」。裁判法官亦指出如果她看見這情況,當其他警員來到現場時,她一定會投訴,但辯方第二證人沒有這樣做。 2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處於中立的位置來聽取各證人的作供,而作出這裁決,裁判法官是不認識上訴人及這些警員,她作為一位裁判法官,公平地聽取各證人的口供,而作出分析和評估,很明顯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她亦認為在這宗案件中完全沒有疑點可以歸於上訴人。 21.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相片,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