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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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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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郭家麟,較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情況下,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毒品是7.93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員在深水埗一間遊戲機中心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調查,在其身上找到60粒毒品,毒品其後拿去化驗,發現有7.93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毒品作為自用。 3.被告人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分別在05、06年,管有危險藥物罪,而07年,有販運危險藥物罪行。被告人亦都因今次認罪,而導致他違反緩刑令,緩刑令在06年10月12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頒令坐監20日,緩刑兩年。 4.被告人現年20歲,求情時,辯方律師主要指出背景報告中所交代的被告人背景,指出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1歲時,父母離異,之後一直與爸爸居住。爸爸當的士司機,冇時間照顧他,照顧的責任就落在爺爺身上。但爺爺在五年前過身,被告人從那時開始學壞。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經在建造業訓練中心當學徒,一年之後輟學,其後做過酒吧和裝修工作。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爸爸患有眼疾、背痛,被告人希望能夠照顧他。被告人亦表示,將來出來的時候,希望做回水吧工作。辯方律師說,基於被告人的年紀,由於經濟環境不好,為了千多元因而鋌而走險,犯下今次罪行。就緩刑方面是否執行,辯方律師表示無理由提出,只要求法庭不執行有關緩刑令。 5.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你所販運的毒品份量,考慮的刑期是兩至五年。考慮過你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有何好的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簡單而言,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你的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何實質有力的求情因素。你所承認的罪行,販運危險藥物屬於嚴重罪行,而你過往亦有同類型的罪行。當然,你過往所犯下的罪行已經得到應得懲罰,本席提及你過往罪行並非要就過往的罪行重新再判,只想表明你並非這類罪行的初犯者。 6.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32個月。至於違反緩刑令的20天監禁,你是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而被法庭判下緩刑令,這是相類似的罪行,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不用執行緩刑令,而根據有關法例,當法庭執行緩刑令時,有關刑期須與另外刑期分開執行,除非有特殊理由。本席看不到有何特殊的理由。因此,頒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32個月另加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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