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李兆偉
|
DCCC 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5號 ------------------------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2月12日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Mr. Jam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ang Yin of Messrs. Hampton, Winter & Glynn代表被告人。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為6.27克海洛英鹽酸鹽。 2. 於2008年10月27日晚約7時,警員在花園街好景商場巡邏,在13樓走廊發現被告人與一男子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時兩人逃走,被告人後來在13樓後樓梯被截住,警員在他的右前褲袋搜獲58小包內含涉案毒品。被告人後來向警方承認是替人將毒品帶給另一男子的,報酬$1,000。 3. 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有6次犯罪記錄。被告人中四程度,犯案時已失業半年,以前是運輸散工,月入$7,000。他的妻女在內地生活,被告人是經濟支柱。他有年邁母親在港,因關節問題而行動不便將接受手術。被告人稱犯案時須要接濟在四川受地震影響的娘家,所以出此下策。他表示十分後悔,並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 4. 販運海洛英是嚴重罪行,法庭一定重判。四川地震是世紀災難,聞者動容,想不到竟然是犯法的理由,難道被告人認為他販毒是合理的理由?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5. 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和判刑指引,現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5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兩年6個月。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