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羅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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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5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1月2日上午11時03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是一名從內地到港的雙程證人士。案發時,受害人住在彌敦道金輪大廈3樓的芙蓉賓館2號房。08年8月9日凌晨4時許,受害人在房內睡覺,但沒有鎖門。當他醒來時,受害人發現他的手提包及在控罪詳情所列出的物件不翼而飛。在同日約上午5時30分,一隊警員剛好在金輪大廈巡邏。警員截查被告,從被告褲袋內找到人民幣3,198.5元,而在另一個手提包則發現受害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除了現金外罪行詳情所列出的物件。 3.在警誡下,被告聲稱他是在街上拾得那手提包。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八百三十九元多。 4.在8月11日,受害人除了港幣之外,指認出他所失去的物件。在進一步的警誡下,被告說他在芙蓉賓館行經一個房間時,發現房門虛掩。他走進該房間內,取去一個放在地上而近門口位置的手提包。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7歲,已婚,是裝修工人和司機。他的太太是內地人士,住在深圳。他們育有一名只有兩歲的兒子。兒子會在本年來港居住。被告的太太亦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的母親在被告被捕前離世。由於被告被還押,他母親的身後事仍然未有完成。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是干犯了技術上的非法入屋罪。被告不是用非法手段進入賓館。被告在看見案發的賓門房門打開,才進入該房間順手牽羊。事前被告並沒有預謀,亦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 6.被告現年37歲,但他在14歲左右便開始犯案。由1985年2月至今,被告有三十一項定罪。而1993年,被告亦干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有兩項藏毒罪,辯方說被告已經戒除毒癮。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7.上訴庭在有關住宅性質的非法入屋罪,是有明顯的判刑指引,一般是以3年作為起點。本席接納被告並沒有預謀,亦沒有使用武器和爆竊工具,只是藉著受害人的大意,看見房門未有上鎖便進入房間,偷取受害人的手提包。 8.由於贓物大部分已經找回,受害人的損失亦不多。受害人自然不能夠指認到在被告身上找到的港幣八百三十九元中的三百元是屬於他的,而人民幣則全數在被告找到。本席認為,在時間上及被告被截查的位置,當中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身上其中三百元,是屬於受害人的。 9.綜觀整體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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