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秉忠

Case No.DCCC 97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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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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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1月29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zeto Park, Patric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項,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tc.)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姚秉忠於本席席前,承認本案三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即控罪一,三及四。

2.案情指出,案中受害女童X於有關時間,年齡為12歲。X與被告曾同在同一學校讀書,二人自07年起成為愛侶,而X的母親亦知道二人的關係。

3.控罪一,於2007年10月4日至2007年11月1日其間某天,X與被告於被告的家中,被告要求X與其性交,因二人已成為愛侶多月,X同意,但她於性交時感到痛楚。控罪三,08年2月1日至2月29日其間,X知道她已懷有身孕,但她在被告的要求下,X與被告於被告家中進行性交。控罪4,於08年2月1日至2月29日其間的某天,但並非是在上列控罪三所列的時間時,被告在他家中,要求跟X性交,但為X所拒絕。X曾聽朋友說過,懷孕時性交會對母體不利,但被告不理會X的拒絕,仍然和她性交。X曾在被告接近她時用腳踢被告,X感到不悅,但卻沒有再向被告表示不滿。

4.08年3月28日,X告訴其母她已懷孕,其後證實X當時已懷孕22至23星期。X於同年4月1日,在養和醫院由兩名醫生進行墮胎手術。雖然X年齡低於13歲,但其母並沒有報警,因她不想毁掉被告的前途。最後,被告於08年8月28日被高級偵緝警員541拘捕。警誡下及在被告的代表律師在場,被告選擇不回答警方任何問題。

5.辯方於輕判請求時,提出了書面求情綱要,並遞交了有關支持辯方輕判請求的文件。包括一封由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沙田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曾愛珊(譯音)處理隊長撰寫的求情信、一封由被告人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及一封被告人致案中受害人X的道歉信。辯方亦於書面輕判請求中,呈遞了有關案例,內容於此不再贅述。法庭又見被告的年紀,於判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判刑前報告,包括被告人的感化主任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役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6.被告的感化報告,詳列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他於學校的表現。最後,報告指出被告是於破碎家庭長大,因父母離婚,他自7歲便由他的祖母照顧,直至13歲才跟母親一起生活。因被告自小缺乏足夠的父母照顧,他於學校表現欠佳,更染上吸煙的壞習慣。他更受到色情電影的影響,因此於年紀小小的時候,便與案中的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被告的母親十分關心被告的問題,於最近,亦改變她的工作時間,為使她能更好照顧關愛被告。而被告的僱主亦表示可繼續聘用被告,他認為被告於工作時表示理想。感化主任考慮到被告的年紀,他需要適當的輔導及監管,他建議被告接受為期兩年的感化監管。

7.有關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則指出,被告因07年9月的一宗意外,致使他身體受傷,不適合進行勞動性的工作。再者,被告的僱主亦表示不能安排被告於週末休假,因此被告是不能於恆常的情況下,於一年內完成社會服務令的指派工作。基於上述原因,感化主任不建議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

8.而懲教報告則指出,被告自小學業成績欠佳,於就學其間更出現品行的問題,他於學校表現帶攻擊性。於被告人於04年9月升上中學後,他的學校表現更轉差,他結交了一些三合會份子,流連於遊戲機中心;他無心向學,常常違反校規,更因常於晚間玩樂,常有遲到、缺課的表現,被告亦沉迷於瀏覽黃色網頁。因被告的學業品行問題,他需於06年重讀中二,被告的品行問題由壞轉差。自他認識本案的受案人女童X後,二人成為愛侶。於07年,被告再要重讀中二,原因是他學業成績欠佳,他亦出現紀律的問題。報告指出,因被告的性衝動,他干犯本案控罪。亦因被告無心向學,最後,被告人於07年12月離校。其後,被告於08年被警司警誡。雖然被告其後於一廚房工作,但他不羈的生活仍沒有改變。雖然被告知道X已懷有身孕,他仍與她發生性行為。報告亦指出,雖然被告因本案控罪被警方拘捕,他仍保持與不良份子交往。自08年12月被告於葵芳一食肆任職侍應生,但他仍保持先前的生活方式。報告指出,為使被告能深入了解他的問題,加強被告守法嘅觀念,懲教報告指,讓被告接受一段紀律性的訓練,加上其後法定監管,是有助被告改過自新。但基於醫官認為被告人的健康問題,不適合於勞役中心接受改造,報告建議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或教導所接受訓練。而懲教報告基於面前的資料及考慮到被告的態度及行為,建議被告是較適合於更新中心接受改造。

9.辯方司徒大律司今天替被告作出進一步的輕判請求,辯方指被告再向案中的受害人致歉。而被告於被還押後,作出了更深入的反醒,辯方指,被告是逐漸對他的行為作出更深入的反醒。辯方指被告過往的行為紀錄可算是乏善足陳,不時有很多品行上的問題,但自被告開始工作後,他亦於行為上作出改善、進步,而被告的僱主亦對被告人作出正面的評價。從感化報告可見,被告的母親亦作出正面的回應,她重新安排她的工作時間,好使她能更好的照顧被告。而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因被告的身體問題及工作安排,不建議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但被告表示他願意重新找別的工作,好使他能完成社會服務令。辯方亦呈遞了一封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當中指出被告的爺爺,不幸於被告還押時離世,辯方指被告對他的行為十分後悔,他明白他的行為會使他不能關心他身邊的親人。

10.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控罪的嚴重性。法庭亦因被告的年紀,於判刑前考慮了所有判刑前的判刑報告及所有判刑選擇。

11.法庭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基於報告內列出的原因,即被告的身體問題及僱主對被告休假的態度,認為被告人是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縱使被告人表示他可找別的工作,好讓他完成社會服務令,但基本上被告的身體問題亦使被告人無法接受長時間的勞動工作。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於本案而言並不可行。

12.法庭曾小心考慮可否讓被告人接受感化監管,法庭考慮了被告人過往的行為表現,包括本案他對事主的態度。他接連跟年齡只有12歲的X發生性行為,就在控罪三及四,被告更自私地不理會X當時已懷有身孕跟X性交。於控罪四,被告更漠視X的請求,X已清楚表明懷孕時性交會對母體不佳,但被告仍不尊重X的態度,堅持與X性交,法庭認為感化監管對本案而言並不適合,感化監管是絕不能反映本案控罪的案情的嚴重性。

13.法庭須就著對被告人判以監禁刑罰,或將被告人送往教導所、勞役中心及更新中心之間作出決擇。法庭明白對被告人判以監禁刑罰,是於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的最後決擇。

14.從被告人的勞教中心報告可見,按被告的身體狀況,他不適合於勞役中心接受改造。法庭考慮了懲教報告的建議,明顯地,被告一直以來,於學校、學業、品行,均出現嚴重問題,他更與不良份子交往,被告的不羈生活,並沒有因他就著本案被警方拘捕而有所改變。報告指出,他自本案被拘捕後,他仍保持著與不良份子結交來往,自08年12月,被告雖於一食肆工作,他仍繼續他的不羈生活。法庭同意,為使被告能更深入了解他的問題及加強被告的守法觀念,一段紀律性的訓練再附以法庭監管是有助被告的更新改過。

15.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案發時只有15歲,法庭亦考慮了他跟受害人X二人是愛侶關係,而就著控罪,被告是於X同意下跟受害人性交,法庭認為於本案中,若將被告判往教導所接受羈留,或許是失諸過重。而相對於教導所,更新中心是較為適合的判刑選擇,除對被告作出一定的懲罰及對後來者有警剔作用,將被告送往更新中心接受改造,對被告的改過自新亦是最有裨益。基於前述原因,就著本案控罪一、三及四,法庭判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羈留。所有刑罰,均為同期執行。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