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天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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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7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7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94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8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8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令某人可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出售或出租該侵犯版權複製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 章《版權條例》第 118(1)(f)(i) 及第119(1) 條,被判即時監禁9 個月,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有關案情 2.一名海關關員喬裝顧客,在控罪所指的店舖從上訴人以180 元購買一隻內有9 隻DVD的盜版影碟,關員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稱他由另一人以日薪400 元聘請他當售貨員,他自己並沒查證過涉案光碟是否翻版。 3.上訴人供稱,他應報紙的招聘廣告到上址面試後,案發當日他首天上班,工作約兩小時後就遇到關員到上址進行測試買賣。上訴人强調他並不知道店內售賣的是翻版碟,而上址店舖至今仍在營業。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控方須證明他知道有關影碟是翻版影碟,本案缺乏這方面的直接證供。事實上,他作供時已指出他對店內售賣的是翻版碟毫不知情,而裁判官對於一些事實作出了毫無根據的推測。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陳詞指,裁判官絕對可以憑他席前所接納的環境證供來裁定上訴人證供是否可信,以及裁定上訴人是否成功作出有關法例第118(3) 條賦予他的免責辯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判決 6.本案的控罪是嚴格法律責任控罪,控方一經證明上訴人管有侵權物品,法例賦予免責條款。控方毋須證明一名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他管有的光碟是侵犯版權的複製品」,一名被告人可以依據上述第118(3) 條,在「相對可能性較高」的準則下,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7.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當日從店舖檢獲的,即控罪詳情所指的數碼影碟,乃侵犯版權複製品(詳見同意案情第2 段)。 8.上訴人在本案提出第118(3) 條的免責答辯。裁判官考慮了呈堂的相片,顯示上址名為「寶發影視公司」,外有招牌標明是「原裝正版」,店內的陳列架放滿標有價錢的影碟。他說:
9.他在衡量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拒納其證供:
10.裁判官對於是否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的裁決是一個事實的裁決。除非其裁決是極度荒謬剛愎,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來說不會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基於他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不能成功提出第118(3) 條的免責答辯,故此,他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這項控罪。 11.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裁斷均是正確的,他沒有犯錯,裁決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撿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