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琬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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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6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09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月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六個月的醫院令。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案情其實非常簡單,案情指上訴人在青山醫院,在病房內襲擊一位何姑娘(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作了口供,而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青山醫院拘捕上訴人的女警。 3.上訴人在警誡下,稱自己被屈弄濕廁間地面,她於是被綁,所以她用手襲擊何姑娘,這是出於自衛。 4.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裁判法官考慮了關於‘自衛’方面的法律原則後。最後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可信和可靠。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裁判法官考慮了醫生的報告後,認為為了上訴人的利益,需要判她入院。 6.在上訴聆訊時,關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了上訴理由。上訴理由關於定罪方面,都是圍繞著當時上訴人指她是作出自衛的反抗。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處理了這方面的問題。 7.關於刑罰方面,裁判法官亦考慮了醫生的報告。醫生報告內建議由於上訴人有精神問題,她應該入院接受治療。裁判法官因此判上訴人6個月的醫院令。 8.至於上訴理由關於刑罰方面,關大律師亦替上訴人陳詞指上訴人希望到醫院接受治療,她不想去小欖精神康復中心。但是,本席認為上訴人到小欖精神康復中心是可以得到適當的治療,這是為了保護上訴人自己的安全。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有出錯。 9.因此,本席判上訴不成立,而且本席不會干預裁判法官的定罪和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陳彭律師行轉聘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