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Bing Fai and Another 訴 Tang Kwok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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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34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5年第6345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9年1月5日、6日及1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年2月20日 判 案 書 1.兩名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賠償違反合同的損失,而被告人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人支付裝修工程費欠款$8,980。兩名原告人是夫婦。2005年4月25日,他們與被告人達成裝修新購住宅的協議。該住宅是九龍鯉景灣觀景閣17樓A室(“17A室”)。雙方沒有定下完工的日期,但期望一個多月完工。原告人分別於4月和5月總共支付予被告人$90,000訂金。約於4月27日被告人開始進行上述的裝修工程。 原告人的証供 2.於5月23日晚上約10時30分Wong Bing Fai致電被告人,說他已收了訂金,但還沒有見到他加快工程。17A室仍是爛地盤一個,沒有動工、沒有圖紙,還有一個多星期裝修便要結束,他怎可能會完工!在該情況下,他需不需要找多些人幫忙?被告人說,他說那些話,即是要解僱他,他要求賠償。他既已聘請他,就不可以找別人做裝修的工作。如果他找別人做裝修的工作,他便會有損失。他說他不是解僱他,但他需要知道被告人的未來工作計劃。被告人說他那麼激動不如大家一齊冷靜下來,翌日再談,說完後他便掛線。 3.5月24日,在放工後兩名原告人前往17A室,以便視察工程的進度。他們看見所有的工具已被搬走。 4.5月28日,Mak Choi Ha致電給被告人,問他為什麼停了工。他說她的丈夫叫他停工不要做,所以便停了工,停了工便不會開工。她說,她沒有叫他停工。如果他停了工,她便沒有屋住。她要求被告人出來商談;他拒絕她的要求,他說他們已經將他解聘,沒有什麼好商談。 被告人的証供 5.5月23日晚上約10時30分,他接到Wong Bing Fai的電話,Wong Bing Fai對他說,他不用做餘下的工程。他不同意,工程給了他,應該由他做,如果不用他,Wong Bing Fai會吃虧。Wong Bing Fai說他不需理會該問題。他叫Wong Bing Fai冷靜下來,明天再談。在5月24日的早上,他照常開工,他等待原告人的電話,等待他們回心轉意。到了中午,原告人仍沒有打電話給他,於是他便搬走工具,離開17A室。5月28日下午,Mak Choi Ha致電給她,問他為什麼不做,把工具搬走。他說他已被她們解僱。5月30日Mak Choi Ha的哥哥(這項裝修工程的介紹人),致電給他,囑他退回2至3萬元給原告人。 6.被告人的女兒鄧嘉儀在作供時說,在5月23日晚上,於聽完電話後,被告人對她說,他不用再做餘下的工程。 案情分析 7.本案的關鍵是:在5月23日晚上,原告人有沒有終止聘用被告人?當時Wong Bing Fai 追問被告人工程進展緩慢的原因,他亦要求被告人提供最終的報價單以及按比例的室內和入牆傢俬設計圖,在通話中原告人的語氣強硬。兩名原告人在他們的證人陳述書說:
8.事實上,被告人所說的是要求Wong Bing Fai冷靜下來,明天再談。要冷靜的不是“此事”,而是Wong Bing Fai。兩名原告証人陳述書所述不可信。作証時Mak Choi Ha說,Wong Bing Fai叫被告人冷靜下來。在這方面她的証供不可信。 9.Wong Bing Fai的証供顯示,被告人叫他冷靜下來,待翌日再談裝修的事情。他說,被告人說他那麼激動,不如大家冷靜下來,翌日再談。這顯示當時Wong Bing Fai十分激動。本庭不相信被告人會叫自己和對方:“大家”冷靜下來,。如果被告人本身亦是激動之人,他不會說“冷靜下來”。如果他不是激動,他叫冷靜下來的,是Wong Bing Fai,而不是他自己。當時Wong Bing Fai對裝修工程的進度非常不滿,他非常衝動,因此被告人叫他冷靜下來,待翌日再談。就是因為他非常衝動,所以他便叫被告人不用再進行餘下的裝修工程。 10.被告人是否有辭工不做的意向?Wong Bing Fai 說,他問被告人需不需要找多些人幫忙後,被告人說,他說那些話即是要解僱他。如果這是事實,被告人就是扭曲Wong Bing Fai的說話,強說Wong Bing Fai 要解僱他,他所想的就是不再做裝修的工程,但他又勸Wong Bing Fai不要那樣做,因為Wong Bing Fai是會吃虧的。Wong Bing Fai 既已聘請他,就不可以找別人的裝修的工作。這明顯是勸Wong Bing Fai不要解僱他的說話。這勸告的目的就是保留裝修的工作,如果這是真的,這與不想再做裝修工程的想法互相矛盾。 11.他叫Wong Bing Fai冷靜下來,翌日再談,這作用是緩和當時的氣氛 ,以防止Wong Bing Fai一時衝動把他解聘。如果被告人有心想不再進行裝修的工程,他根上不會叫Wong Bing Fai冷靜下來。Wong Bing Fai的証供不可信,本庭不接納他的証供。 12.在陳辭書中,原告人指他們已付了訂金,在沒有找到其他裝條公司接手的情況下,他們沒有動機去把被告人解聘。他們說,若解僱被告,根本上是違反工程進度目的,於理不合。本庭不接納這方面的陳辭,這不是有關動機或合理與否的問題,這是因為一時的衝動由Wong Bing Fai所作的決定。 13.原告人指稱,在5月24日早上,原告仍允許被告自由出入17A室,這充份証明仍然在僱用被告。“允許”的前提是被告人曾作出進入17A室的要求,但本案沒有証據顯示在5月23日晚的電話後,Wong Bing Fai曾向被告人取回17A室的鎖匙,或向觀景閣的管理公司取消被告人進入17A室的許可,而被告人提出進入17A室的要求。 14.被告人解釋,他在5月24日的早上仍然進行工程,因為他在5月23日電話前已安排了工人在24日工作。他等待原告人的會回心轉意,給他電話。這顯示出他根本上沒有自動退出裝修工程的意向。如果他真的決定退出該工程,很自然地他不會仍然在24日早上繼續工作。本庭裁定他是誠實的証人,他所說的是事實。Wong Bing Fai於5月23日在一時衝動下把他解聘;因為原告人違約,所以被告人沒有引致他們任何損失。本庭撤銷原告人所有的申索。 15.本庭裁定被告人的反申索成立。被告人在他審訊文件冊第99頁列明工程的收支帳。本庭接納該部份的証據以及被告人有關該部份的証供。工程的總開支是$98,980,他收到的訂金是$90,000,因此兩名原告人仍欠他工程餘款$8,980($98,980 - $90,000)。 16.原告人的測量師(鄭朝思)在他的測量報告說:
上述測量師不加以考慮的資料是極為重要的資料。該些資料是工程支出的一部份,例如:很明顯被告人負責17A室的工作,他的工資構成工程費用的一部份。沒有上述的資料,便沒有準確的工程費的支出。這些資料是構成工程費用不可缺少的部份。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測量師對工程費用的評估不會準確,因此本庭對原告人的測量報告不予以重視。 17.本庭頒令,兩名原告人須在14天內向他支付$8,980,以及按判決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由2007年10月20日起計,直到債項清付為止。 訟費 18.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兩名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訟費的金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訟費命令作實。
第一原告人 : 親自訴訟,無律師代表。 第二原告人 : 親自訴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訴訟,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