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扶

Case No.DCCC 123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3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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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振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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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月30日下午4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imon Tso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o Siu W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兆明袁耀彬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九龍旺角荔枝角道192號閣樓是一辦公室,正在裝修,本案第一控方證人是該裝修工程的經理。2008年11月8日中午,裝修工人離開上址,只有控方第一證人留在辦公室內,該單位的大門趟開作通風用。下午12時1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走進洗手間,關上門,他從洗手間內聽到外面有聲音,他走出來看,見被告正在單位內,被告訛稱是上址的工人,後又稱是附近地盤的工人。控方第一證人捉著被告,被告反抗,大家糾纏至樓下。在控方第一證人報警時候,被告趁機逃脫。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他的單位失去兩把磨機,共值615元。稍後,他在單位門口附近的樓梯頂發現一個尼龍袋,內有兩把失去的磨機。

2.兩日後(即2008年11月10日)下午1時左右,被告又出現在上址的樓梯,控方第一證人追上他,將他截停。被告說他兩日前並沒有成功偷走控方第一證人的兩部磨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將被告拘捕。

3.被告今年37歲,有五次定罪紀錄,2003年至2008年犯上多次涉及盜竊的罪行。被告在2008年1月7日,於九龍城法院被定罪,要進入戒毒所,該次判刑中,法官沒有執行對上一次的緩刑,即觀塘2007年7402號案所判的3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刑期。

4.辯方律師說被告已婚,要養活妻兒,業裝修散工,案發時並無工作,因一時貪心,才犯上本案。律師呈上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及他的家人替他寫的求情信件,在信中,被告說後悔,望改過自新,他的家人就說他其實不壞。

5.在本案中,控方第一證人將大門打開作通風之用,被告住在附近的界限街,他就算要路過荔枝角道192號大廈入口的後巷,也要專程走上一堂樓梯,再進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處所的中間位置,才能偷走兩部磨機。被告於2008年11月10日再度出現於上址的樓梯,可見他常徘徊該處,必是處心積慮伺機犯案。被告不算是趁機盜竊的小偷,他是個不折不扣的爆竊者,只是他在本案中沒有用上暴力或工具去行竊。在本案中,事主並無損失,只因他及時發覺,才免損失。

6.被告屢犯涉及盜竊的罪行,並無實質的悔改,他在2007年11月20日,於觀塘法院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但兩個月後他再犯盜竊,被九龍城法院的法官判他進入戒毒所。該次判刑中,法官已給他機會,只判他入戒毒所,沒有執行對上的觀塘案件所頒下的緩刑。但被告離開戒毒所後仍未悔改,在緩刑期間,即2008年11月8日又再犯上不誠實的罪行,即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在此情況下,被告不能獲得輕判。

7.案發的處所,是非住宅處所,按一般情況,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就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判被告入獄20個月。被告在緩刑其間犯事,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不執行或只執行部份的緩刑,本席全數執行觀塘法院2007年7402號案的3個月監禁。這3個月監禁應和本案的2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被告總共須入獄23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