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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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23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239號 ----------------------
---------------------- 主審法官: 潘敏琦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1月15日下午2時42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 官:被告承認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佢喺抵港之後被關員截查,發現身上係有三包嘅毒品。佢表示佢將可卡因從巴西運送到香港,將會獲得50,000鈫作為報酬,佢會等候收貨人電話。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1,226.73克可卡因嘅1,902.78克粉末,市價約為一百二十八萬。 被告現年39歲,有五次全不涉及毒品嘅刑事紀錄。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已婚,屋企人係領取綜援維生,而佢父親最近兩度中風。被告曾經做過中港司機,期間亦都喺國內投資,由於投資失利,引致欠下債項,至今仍然有四十至到五十萬未能償還,所以由於咁嘅理由,受人唆擺,先至干犯今次嚴重嘅罪行。但係佢喺被捕後,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同關員合作,導致成功拘捕在港嘅接頭人,挺身出庭頂證,令有關人士成功入罪,彰顯佢嘅悔意。 大律師又指,被告過往並冇同類案底,亦都冇證供顯示佢係販運毒品嘅主腦,加上佢喺被捕後,所冒險喺毒品交送行動中所扮演嘅角色,希望本席能夠考慮到呢一啲,予以一較大嘅量刑折扣。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根據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重量600克以上,起刑點係20年及以上。喺被告作為控方證人嘅案件中,本席以22年作為起刑點。而事實上,無論本案或該案嘅被告,亦同樣係國際販毒集團販運毒品行動中擔任咗舉足輕重嘅角色,所以本案中,本席亦都以22年作為起刑點。喺考慮咗本案被告喺被捕後所擔當嘅角色以及佢嘅證供重要性,予以百分之五十嘅量刑扣減,判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