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曼

Case No.HCMA 109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9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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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建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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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1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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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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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1),「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即一本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2(2)(b) 條,及控罪(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同章條例第 42(1)(a) 條,分別處入獄12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在08 年11 月20 日遭遣返内地時被發現於04 年利用姐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申領得涉案的通行證,並於同年12 月5 日利用該證向入境事務助理員虛報其身份以獲准進入香港。

判刑理由

3.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  被告人年廿五,已婚,分別在2005年及2008年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判監禁。在干犯本控罪時,她並無刑事前科。被告人稱其女兒得到腹漲的怪病,為了女兒的醫療費用,打算鋌而走險,前來香港以賺取金錢。本案中,被告人不但以虛假的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還向香港關員作出個人身份的虛假申述。

上訴庭及原訟法庭闡明──向關員出示及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的案件,在承認控罪的情況下其刑罰為15-18個月的監禁。(參閱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

本案兩項控罪可被視為由同一事件而衍生,其刑罰以同期執行方式處理。本席考慮有關的求情因素,包括案件及被告人的背景,認罪的答辯,有關的判刑案例等。現就各控罪判處被告人12個月的監期,並同期執行。」

本上訴

4.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案發後家裏出了情況,年幼的女兒極需她的照顧。這是她唯一的上訴理由。然而,我並不認爲本案應酌情處理,而且裁判官的判刑亦無可批評。

判決

5.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洪興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