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偉麟

Case No.DCCC 906/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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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偉麟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2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Anthony Kwan律師事務所, 轉聘羅志霖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處理贓物罪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1]和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2]

2.去年4月14日下午,觀塘翠屏邨翠杭樓一單位被人爆竊,戶主失去涉第一控罪的信用卡。同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在信德中心使用涉案信用卡,成功向電訊數碼有限公司購得價值$2,280的流動電話。稍後約近5時,被告人再用涉案信用卡,在中環余崇本行,成功向豐澤電器購得流動電話市值$5,988。被告人兩次均與一男子同行。

3.被告人23歲,一次犯罪記錄,於2004年因爆竊被判入教導所。他中五程度,犯本案前是散工侍應。被告人4歲時父母離婚,其母更在他12歲時因精神問題自殺,被告人自幼在兒童之家長大,與外婆和姨母已很少來往。他今次犯罪是受「阿強」唆使,自己分得$1,000。現在十分後悔,沒有能力賠償,仍希望法庭輕判。

4.本席考慮過有關信用卡騙案的案例[3],也詳細考慮判刑的有關因素。貨物的價值是影響判刑的其中一個因素,但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被告人得到涉案信用卡後即時在中環和上環使用,明顯是有計劃的詐騙行為,不能輕判。

5.雖然被告人身世可憐,但到此情況是咎由自取,怪不得任何人。就每一控罪,本席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0個月,判被告人每罪入獄20個月。

6.三項控罪是同一事件,本席命令各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20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09年2月23日

[1]第一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2]第二和三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3] The Queen v Chan Sui-to [1996] 2 HKCLR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