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斯偉
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請參閱CACC71/2009 日期: 2009年6月16日
Case No.DCCC 121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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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210號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2月23日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4)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該控罪的毒品是兩包共重35.58克「可卡因」。 2.案發當晚約10時半,兩名探員在旺角朗豪坊附近截查被告人,在其左褲袋檢獲兩包涉案的「可卡因」。被告人向探員承認是替「蛇皮」由荃灣帶到旺角,可得$400報酬。 3.被告人現年33歲,沒有犯罪記錄。他中三程度,未婚,與父母及弟同住,曾是看更,於2007年底失業。期間,他認識「蛇皮」,並答應替他帶毒品。本案候審期間,被告人做髮型助理,他的老闆在呈堂信中表示被告人工作表現良好,謙虛學習,希望法庭給被告人機會。 4.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上訴法庭有明確指引。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整體而言沒有值得特別寬大的理由。 5.本席已考慮過有關案例[2],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5至8年。雖然被告人沒有犯罪記錄,但不是再減刑的理由。 6.就此項控罪本席以7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可減三份之一,判被告人入獄4年8個月。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 [2]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CACC 230/1989。 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請參閱CACC71/2009 日期: 2009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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