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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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0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0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昌發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2009年1月13日上午10時17分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早前本席要求戒毒所、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6日下午時分,海關人員在深圳灣出入口管制站綠色通道,截查被告和同行的另一名男子。關員仔細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半開口的香口膠包裝袋。當中藏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藏含有9.78克氯胺酮的11.81克粉末。另一可再封口膠袋則藏有四片含有2毫克氯胺酮和6毫克巴比妥的片劑,及三片內含1毫克氯胺酮和4毫克巴比妥的片劑。 求情理由 3.被告沒有案底,現年19歲。他的成績中規中矩,但一年前誤交損友,使他有吸食氯胺酮的習慣。被告是日本料理的學徒,工作壓力很大。他當日放假,到內地消遣,順道帶些氯胺酮回港自用。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而他前任班主任、哥哥和父母亦有撰寫求情信。在本席的詢問下,辯方大律師說,他的指示是涉案的氯胺酮有四分一是自用的。而這自用的份量亦為控方所接納。於此,本席認為並不需要進行牛頓聆訊。被告的母親和哥哥都有到法庭支持被告。今天,被告的兄長亦呈上一封基督教青少年牧養團契的求情信。被告希望能盡快投入社會,希望進入更生中心,接受輔導。 判刑 4.工作壓力、誤交損友和經濟拮据,都不能成為干犯任何刑事罪行的求情理由。本席考慮到被告以前未曾有犯案紀錄。被告以前的班主任在被告的06、07年上學期成績報告上的評語是「敦品力學,其志可嘉」。戒毒所報告說,被告並不是倚賴毒品的人。而綜觀各項因素,勞教中心報告說,勞教中心可以是一項判刑的選擇。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各項報告,但深感氯胺酮的普遍性和毒害性。這亦正正是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守城 CAAR 7/2006的觀察和考慮。上訴庭因而在08年6月,大幅提高有關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在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而言,一般的量刑起點是2至4年。本席接納被告所言,所涉及的毒品有四分三(即7.33克)左右是作為法律上販運之用。姑勿論被告有否賺取任何金錢,這都不能是求情的因素。社交場合或非商業性的販運毒品,都不是法庭判處非監禁形式的依據。除了七片內含毒品的片劑之外,被告所販運的大約是7.33克,約2.44克為自用。本席基於被告的初犯和整體案情,決定從輕發落。就販運7.33克氯胺酮和部分片劑而言,本席以較低的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判被告入獄20個月。有關管有2.44克的氯胺酮和部分片劑,本席以6個月作為起點,判被告入獄4個月。就這2.44克自用的氯胺酮,本席並不打算因潛在風險因素而有所加刑。這4個月的刑期和前述的20個月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仍然是入獄20個月。 5.任何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工作壓力,但這並不是放縱吸毒的藉口。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珍惜家庭的支持而遠離任何毒品,重新做人,不要辜負母親和哥哥對被告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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