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廣智

Case No.DCCC 1158/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5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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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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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2009年1月9日下午12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heroy T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Wing B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6日,警員看見被告在旺角利得街附近行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從他身上找到一個藏有七個膠袋的紙袋。這七個膠袋總共藏有372粒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打算交那些毒品給一個在渡船街附近的人。他會有400元酬勞。

3.稍後時間,被告在警誡下的會面,進一步承認在被補前一天,有人叫他帶些白粉到渡船街和登打士街交界。被告會有400元酬勞。被告在家中曾點算紙袋內的毒品,知道一共有372粒。政府化驗師證實,這372粒是內含40.1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67.35克混合劑。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3歲,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在香港,被告有他母親和三名弟妹。被告在08年4月出獄後,便申請得到約2,800元的綜援和租金津貼。被告在被捕時已經和警方合作,現在坦白認罪。

判刑

5.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有十八項犯罪記錄,有七項管有毒品定罪。被告在08年4月才出獄,在10月便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但本席不會因被告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罰。本案涉及372粒內含海洛英的毒品,全部都是藍色。控方的資料顯示,所涉毒品市值約是四萬一千多元。每一粒的重量亦差不多。

6.從案情來看,被告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可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是,一般情況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的毒品是40.15克海洛英鹽酸鹽。因此,本席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本席判被告入獄5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