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強所經營創峰工程公司 訴 嘉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Case No.HCA 17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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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2008 年第 175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周家明 宣判日期:2009 年 2 月 9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2 月 9 日 判案書 1.就此案件,原告人向被告人的申索為一筆工程費用的餘額:$325,318.72,詳情已在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中列出。原告人何志強先生作證支持他的申索,亦確認被告人欠原告人以上所述的款項。 2.原告人亦另傳召了兩位證人(謝志榮先生和朱志德先生)證實工程已完成。 3.被告人今天缺席聆訊。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到證實,故此本席給原告人此判令,就是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償還 $325,318.72,另加利息,利率為最優惠利率加1個百分點,即由2006 年1 月1 日至本判令為止,而在判令之後,就根據法庭的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完全償還欠原告人上述的金額。另外,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最後被告人需要付出原告人的訴訟費用,若雙方未能就訴訟費達成共識,訴訟費將由司法常務官釐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