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志豪

Case No.HCMA 49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97 – 4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97 – 49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188、757及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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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翁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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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涉及3宗案件,一共承認6項控罪,分別是5項「盜竊」罪和1項「嚴重傷人」罪,經辯方律師求情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一共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第一宗案件 (HCMA 498/2008)有關兩項「盜竊」罪及一項「嚴重傷人」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兩間店舖內偷去衣物,有證人看見上訴人的行為後,通知保安員,後來上訴人由保安員截停,但在糾纏之下,上訴人弄致保安員的右手骨折,保安員須入院留醫一晚,得到14天病假。

3.上訴人被捕後,被獲准保釋外出,於保釋期間,上訴人犯下第二宗案件 (HCMA 497/2008)。案情指上訴人到一間電腦店舖,要求店員替其帶來的電腦安裝一些配件,店員告知上訴人電腦配件價值三千多元,上訴人先付款$500。當天晚上,上訴人到店舖取回電腦,上訴人當時向店員稱他已支付餘款並離去。稍後,店員發覺上訴人並未支付餘款,亦從店舖的閉路電視看見上訴人在離去時還偷去其他電腦配件。於3月11日,店員看見上訴人在附近,便通知他的同事並報案,上訴人被捕後,警方在搜查其住所時,搜獲該店舖早前被上訴人偷去的一些電腦配件。

4.最後一宗案件 (HCMA 499/2008),指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分別於兩間店舖盜竊了兩條電腦線及一部DVD機。

5.從以上的案情可以看到這三宗案件並不是簡單的盜竊行為,在HCMA 497/2008,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稱上訴人是有心思及部署而作出盜竊。最後裁判法官在量刑前亦替上訴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分別來自Dr Chan Kwai Yeung和Dr Robyn Ho。

6.Dr Chan的報告指上訴人十年來一向有到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但他接見上訴人時,上訴人透露自己曾服食減肥藥,但他沒有向醫生說明所服用的減肥藥名稱,又向醫生稱服食減肥藥後,聽到一些聲音叫他去偷東西。最後Dr Chan依賴上訴人所述而判斷上訴人有“Drug Induced Psychosis”,但認為上訴人毋需入院治療。

7.按Dr Robyn Ho的報告,她亦認為上訴人很可能有“Drug Induced Psychosis”,但上訴人不能提供減肥藥的名稱,雖然上訴人的減肥藥於網上購買,但Dr Ho稱多數減肥藥含安非他命,而服食含安非他命藥物後,有時很可能會引致服食者情緒紊亂和出現精神病徵,Dr Ho亦指上訴人現時不須入院治療。

8.裁判法官考慮兩份報告後作出衡量,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稱因服食減肥藥後而影響他的精神問題不是十分重要,正如Dr Chan在他的報告中指出,上訴人清楚自己當時做着甚麼事情;Dr Ho稱上訴人亦知道盜竊是觸犯法例。

9.裁判法官亦考慮到這些案件在案情上而言是屬於嚴重,最主要是要保護市民的財物和維持社會安寧,而店舖盜竊罪行日益猖獗,最後判上訴人入獄的刑罰。

10.上訴聆訊時,郭資深大律師陳詞稱裁判法官忽略適當地考慮上訴人的精神狀況,而按醫生的報告,上訴人在刑罰上應該得到適當的扣減。當然在原則上,如果任何被告人在觸犯罪行時精神紊亂,法庭當然會考慮是否適當地作出減刑因素。但每宗案件不同,而這幾宗案件,其實上訴人不是純粹在店舖內盜取衣物後離開,剛才本席也提及過,在HCMA 497/2008,上訴人是經過部署及深思熟慮而利用那部電腦來盜竊一些電腦配件。

11.本席認為,從上訴人以上案件的犯案方法,可得知當時他犯案時非常清醒,並未受減肥藥影響。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分析,認為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在同類案件中已是較輕,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在裁決上有任何法律上出錯,更不是刑罰過重。因此,本席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