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嘉祺

Case No.HCMA 97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7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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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樊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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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月2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上訴人在未獲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為出售而展示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抗拒一名海關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均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案情不是複雜,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街上販賣盜版影碟,當時大約下午6時20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海關關員)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對出處見到上訴人,他面前放了一個可折合木盒,盒上擺放了大量懷疑盜版影碟,當時上訴人大聲叫賣:「埋來睇,埋來揀,最新DVD,20蚊一隻,70蚊4隻,100蚊7隻。」當時有途人圍觀選購。兩名控方證人上前表露身份,控方第一證人拘捕上訴人及進行警誡。

3.警誡後,上訴人說:「我明白,俾次機會,亞Sir。」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打算用手扣鎖上訴人的手時,他突然間反抗,用手把控方第一證人推開,當時兩人糾纏在一起時,失去重心跌在地上,跟着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協助下才能制服上訴人。

4.上訴人稍後被帶回在中間道的海關辦事處,控方第一證人在控方第二證人見證下,為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在審訊時被列為控方證物P12,但上訴人認為這會面紀錄是不自願下作出的,因為當時他是被威迫之下,他才在會面紀錄上簽署。裁判法官經過交替程序處理這問題後,最終他判上訴人之現場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都是他自願作出,並接納為控方之證據。

5.裁判法官在交替程序和審訊過程中都得知上訴人過往是沒有犯罪紀錄。雙方亦有控方證物P10(即雙方的同意案情),內容最主要是一些關於證物方面的資料及處理的方式,另外控方亦提供版權擁有人的代表誓章。

6.裁判法官聽取各證人的口供之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上訴人在一般事項的問題,他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和其他證物,他的裁決稱上訴人當時違反這兩項控罪,在這情況下,他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指稱他的會面紀錄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索取,他是沒有說過控方證人所指稱他說過的一切,更聲稱被人毆打及威脅,上訴人所稱的各種情況,裁判法官在交替程序和審訊過程中亦聽取過,而最後他作出了裁決,就是他不相信上訴人所說的一切。

8.上訴人亦投訴沒有證據顯示他在紙盒上或在影碟上有他的指模,但這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在種種的情況下會影響到指模的存在,例如:當時的天氣和濕度問題,上訴人有否戴上手套等等情況。因此,沒有指模存在是不等於沒有接觸過該東西,這不足以構成辯護理由。

9.上訴人投訴幾名控方證人對他不當的行為,裁判法官亦已經處理了,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他已經適當地考慮了上訴人當時的辯護理由和對控方證人的指控。

10.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