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東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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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6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東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量刑 1.被告在事發當天被警員截查。他扔下手中薯片罐,轉身逃跑。警員制服被告,並在地上檢起被告扔下的薯片罐。罐內載有4袋粉末。粉末經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總重量121.64克,內含72.21克氯胺酮。 2.本案發生於許守城、黃日新 [2009] 1 HKLRD 1 (CAAR7/06)案件頒佈日之後。根據上訴法院於許、黃案的判罰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販運者應懲處6至9年監禁。 3.被告現年21歲,從內地到港定居將10年。被告7年前輟學,曾任職清潔工人。被告自2005年因傷人罪、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縱火罪被判接受感化一年。在2006年被告再度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襲警,因而被再判12個月感化。於同年被告藏有第一類危險藥物,被送往戒毒所戒毒。 4.被告向感化官透露他自完成戒毒療程後便開始販運毒品,賺取金錢。他年幼時曾濫用咳藥水,並於2年前開始吸食氯胺酮及「忘我」等迷幻藥。 5.被告年輕曾因其他刑責接受感化與戒毒。兩者未見成效。 6.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受到不良的朋輩影響,在販毒運作中只是小角色,被告未能了解販毒的嚴重性。 7.辯方律師指本案事發於上訴案件許守城案頒佈後不久,希望本席不採用上訴法院的判罸指引。雖然指引非規條,但法院實應以上訴法院判罰指引為量刑準則的依歸。 8.被告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認罪有悔意。 9.被告管有的毒品數量約72克氯胺酮,如經審訊,本席應考慮判被告監禁6年多。現考慮案中並無加重刑責的事項,本席採納6年3個月為適當的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有悔意,本席准以1/3減刑,改判被告4年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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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