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Van Thuan 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709/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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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Tran Van Thuan 第一被告人
  Bui Van Cucong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2009年2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翺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C.O. Chan& Co.律師事務所梁家樂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企圖搶劫等罪(Robbery contrary to s.10, Theft Ord. And s.159G Crimes Ord.)

判刑理由

1.第一被告人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a.      企圖搶劫罪(第一控罪) [1],

b.     管有物件可作非法用途(第二控罪)[2],和

c.     未得入境處長許可,非法逗留在香港罪(第四控罪)[3]

2.同案第二被告人已於去年10月6日在本庭承認有關控罪,本席判他入獄4年7個月。

3.2008年7月14日,晚上9時許,第一被告人在美孚新邨,吉利徑11號附近,強搶受害人的銀包。當時,受害人不斷掙扎,第一被告人將她推倒地上,雙方繼續糾纏約兩分鐘,當時第二被告人在附近把風。第一被告人見未能得逞,逃離現場。約1小時後,一隊警員在美孚新邨百老匯街附近見兩被告人形跡可疑,截查他們。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身懷一把刀,準備搶劫時使用。同時,第一被告人承認剛於同日下午從廣州藏在車底偷渡到香港。

4.第一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小學程度。父母在越南,均年約57歲,還有兩妹妹。他在越南失業,非常貧困,雖然有毒癮、肺病和愛滋病,但沒有接受治療。根據懲教署的報告,被告人有肺病和愛滋病,現正接受治療,情況穩定。

5.這是當街搶劫案件,而且第一被告人身懷利刀,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對這類案件有明確指引 [4],對這類案件法庭必定重判。本案的受害人沒有嚴重傷害,真是十分幸運。

6.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第一被告人的背景,他的健康問題不是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值得寬大的理由,現宣判如下:

a.      第一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20個月,判第一被告人入獄3年4個月。雖然此罪是企圖搶劫,本席認為與搶劫罪的罪責相同。

b.     第二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個月,判第一被告人入獄10個月。

c.     第四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判第一被告人入獄15個月。

7.依據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而第四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共入獄4年7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09年2月26日

[1]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3]違反《入境條例》第38(1)(b)條。

[4]Mo Kwong Sang and the Queen [1981] HKLR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