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Van Thuan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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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709號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2009年2月26日
控罪:企圖搶劫等罪(Robbery contrary to s.10, Theft Ord. And s.159G Crimes Ord.) 判刑理由 1.第一被告人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2.同案第二被告人已於去年10月6日在本庭承認有關控罪,本席判他入獄4年7個月。 3.2008年7月14日,晚上9時許,第一被告人在美孚新邨,吉利徑11號附近,強搶受害人的銀包。當時,受害人不斷掙扎,第一被告人將她推倒地上,雙方繼續糾纏約兩分鐘,當時第二被告人在附近把風。第一被告人見未能得逞,逃離現場。約1小時後,一隊警員在美孚新邨百老匯街附近見兩被告人形跡可疑,截查他們。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身懷一把刀,準備搶劫時使用。同時,第一被告人承認剛於同日下午從廣州藏在車底偷渡到香港。 4.第一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小學程度。父母在越南,均年約57歲,還有兩妹妹。他在越南失業,非常貧困,雖然有毒癮、肺病和愛滋病,但沒有接受治療。根據懲教署的報告,被告人有肺病和愛滋病,現正接受治療,情況穩定。 5.這是當街搶劫案件,而且第一被告人身懷利刀,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對這類案件有明確指引 [4],對這類案件法庭必定重判。本案的受害人沒有嚴重傷害,真是十分幸運。 6.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第一被告人的背景,他的健康問題不是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值得寬大的理由,現宣判如下:
7.依據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而第四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共入獄4年7個月。
[1]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3]違反《入境條例》第38(1)(b)條。 [4]Mo Kwong Sang and the Queen [1981] HKLR 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