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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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4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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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名。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8日下午12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和他妻子從油麻地上海街427號5樓(或稱4字樓)的一個單位行出來。被告和他妻子是居住在上述單位其中一間房間。 3.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從被告的背袋內找到一個紙袋,內有一個膠袋。該膠袋內找到了289粒毒品。經化驗後,這些毒品是52.18克混合劑內含30.39克海洛英鹽酸鹽。 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人販運毒品。在稍後時間的錄影會面,被告承認他在被捕時正打算依據一個叫阿強的人的指示,把涉案粒狀毒品帶到旺角。阿強在當日較早時間把毒品交給被告。阿強亦同意給1,000元予被告作為酬勞。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60歲。他和妻子都是依靠綜援過活。他勇於承認控罪,亦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他的年老母親正在留院治理。被告打算用那1,000元酬勞,贖回他母親的戒指。被告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 6.被告在1948年出生。在他16歲左右,即1964年6月,已經開始他長期的犯案旅程。被告總共有一百五十七項犯罪紀錄。被告在1969年,已經開始干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但他在2004年8月才干犯販毒罪,總共有兩次同類案底。被告在2007年6月,因高買罪而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3年。 7.本案是被告在緩刑期間干犯的。被告在警誡供詞說,他販運有關毒品會有1,000元的酬勞。在被告的求情信上,被告透露除了1,000元之外,他的前債約1,500元亦會一筆勾消,即是說他今次的酬勞是約2,500元。控方未能提供涉案毒品的確實市值,但大概是四萬多。本席從相片可看見涉案的289粒毒品全部都是藍色。被告最實際和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實質上,被告人贓並獲,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亦可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雖然犯案纍纍,但本席並不打算因此而加重他的刑罰。 8.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已是十分明確。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30.39克海洛英,因此,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被告入獄48個月。另一方面,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被告因高買罪而被判3個月監禁。本席頒令被告須服刑2個月。因此,被告的總刑期是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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