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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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026 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 2008 年第 6433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 年 1 月 23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1 月 23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在考慮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 條作出入院令判處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3個月的治療。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她作出自辯。 3.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中的受害人,案發當日他與哥哥從住所出門,到達電梯大堂,想乘電梯到地下,電梯到達時,控方第一證人準備踏進電梯,突然聽到上訴人在距離電梯門12至15呎的位置大聲向他說了一句粗話,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奇怪及有點憤怒,於是他退出電梯兩三步並向上訴人詢問為何無故用粗言駡他,當時上訴人手持一把只剩下支架的雨傘,突然急步行前,用雙手拿着雨傘用力扑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肩,控方第一證人立即用雙手捉着雨傘阻止上訴人的襲擊,其間兩人一同捉着雨傘拉扯,最後控方第一證人成功地把雨傘搶過來。上訴人在現場停留了一會便返回她的單位內,控方第一證人發覺自己的雙手手掌正在流血,他相信是因他捉着雨傘與上訴人拉扯時引致的,事後有鄰居報警,警員於稍後到達現場。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指在事發前他並不認識上訴人,事後才知他與上訴人是同一樓層的鄰居。 5.控方第二證人是事後到場調查的警員,他了解事件後拘捕了上訴人。 6.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作供時指事發當日她本來正在家中睡覺,但她聽到有人在單位外說話及踢單位的鐵閘,令她無法入睡,於是她出外看,出門時順手拿起放在門旁的一把雨傘。在門外見到有兩三個人,其中一人是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要踢她的鐵閘,控方第一證人回答說他想踢就踢,大家用粗言互罵對方及互相說要打對方,跟着兩人便衝向對方互相毆打,上訴人用雨傘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推撞向牆壁,上訴人舉起雙手保護頭部,但仍被控方第一證人打至流血,直至在場有人叫他們停手,控方第一證人才停止襲擊。事後上訴人自行報警,警員到場,帶上訴人到醫院,但沒有接受治療,最後上訴人被帶回警署。 7.盤問時,上訴人指她被控方第一證人打了十多拳,到達醫院等了很久,期間有人自稱是醫生,後又改稱是護士,後來警員說不再等候,於是他們便離開。上訴人指她的雨傘是用作自衛。 8.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便作出事實的裁斷。 9.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更認為上訴人胡言亂語;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是誠實的證人。 10.裁判法官最後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量刑時,裁判法官考慮了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接納他們的意見指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接受治療時採取迴避的態度,兩位醫生均建議判處上訴人入院3個月,接受治療。 11.裁判法官認為入院令是適當的刑罰,於是判處上訴人入院3個月。 1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投訴她的定罪不公,她不是刻意要打控方第一證人,她當時只是用雨傘作出自衛,她認為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她的證供就判她入罪。 13.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投訴她自己在接受治療方面並不是逃避、或作出迴避的態度,她認為自己過往品格良好,對於類似本案的適當刑罰應是罰款,而不是入院。 14.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是事實的裁斷者,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辯護理由,而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已解釋了為何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可信,本席不再複述。 15.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判決及他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因此,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而有關刑罰方面,蔡醫生及黃醫生指上訴人患有長期的精神分裂症,為了使她得到適當的治療及保護公眾的利益,她應該入院接受治療3個月。 16.本席參閱蔡醫生的報告,他亦會見過上訴人的家人,他們亦透露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20多年,蔡醫生考慮過上訴人的病徵後,才作出入院建議。 17.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刑罰方面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有關刑罰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雷芷茗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