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興(榮記)押

Case No.HCMA 110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0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10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1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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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萬興(榮記)押
(Man Hing (Wing Kee) Pawn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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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7日

判決日期:2009年2月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4日

判決理由

1.第一申請人林先生是一隻價值48,000 元的勞力士錶的主人。

2.第二申請人為萬興(榮記)典押店。

3.林先生的印尼藉家務助理於2008 年9 月5 日在他的家裡偷去上述的手錶,即日便拿去榮記典當了24,000 元,並把款項匯返印尼。她在法庭承認了盜竊控罪及被判監禁。

4.由於榮記與林先生未能在手錶的處理達成協議,警方於是依據《當押商條例》香港法例第 166 章,第 23 段,將案件交由法庭處理。

5.在聽過及考慮過雙方的證供陳詞後,主任裁判官判物主林先生可以無條件得回手錶。榮記不服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6.在原審時,林先生作供指他於1996 年以48,000 元購入手錶,該表有「出世紙」。他經常要離港工作,他是在2008 年9 月8 日發現失去手錶。

7.林先生說,他家裡沒有地方鎖起貴重財物,有關的手錶經常要使用,所以只是放在櫃桶內。涉案的家務助理祇替他工作了三、四個月就把手錶偷去。

8.榮記的姚先生有作供。他說當天他見到該名印尼助理拿著手錶來典當,起初也有懷疑,但由於見到她是與一位坐輪椅的老伯一起前來,又見她曾與老伯在典當金額上討論,以為是那名老伯指示女傭典當,所以再沒有任何思疑。

9.姚先生同意他沒有問對方拿購買證明或「出世紙」來查看,沒有問拿住址證明,也沒有問過女傭與老伯的關係,其實他也聽不見女傭和老伯說過甚麼。

10.姚先生指出他起初只想給對方23,000 元的押價,但當女傭與老伯說過話後,就回頭問可否多押一些,他最後就提高1,000 元。

11.榮記的另一名證人是陳先生。他的版本有別於姚先生。他說他當時也見店外有一坐輪椅的老伯,但他卻不見女傭先去問過老伯才回來完成交易。

12.涉案的女傭也有被傳召作供。她說她於2008 年9 月5 日單獨去作典當。她其實是對朝奉說想將錶賣出,對方出價24,000 元,她使馬上答應,大家沒有討價還價,朝奉也沒有問她是如何得到手錶的。

13.在聆訊時,雙方同意入境處的記錄顯示在9 月5 日林先生的父親並不在港,但林先生說他的父親的確是坐輪椅的。他知道父親以前曾和女傭去過榮記典當東西。

14.裁判官在分析案情後指女傭不會找人扮坐輪椅的老伯去協助她進行典當。裁判官接納女傭的說法,即她是自己去榮記把手錶典當的。裁判官不相信姚先生及陳先生的證供,認為他們捏造證供說有老伯出現,試圖令法庭相信他們沒有理由去懷疑女傭。

15.裁判官認為不應強求物主要把手錶放入銀行保險箱,他把手錶放在家裡是合理的,他不可能知道或預計家傭會偷取家裡的東西而把所有稍為值錢的東西鎖好。

16.裁判官裁定物主全無過失,今次印傭能成功典當手錶是榮記當鋪方面的疏忽所致,所以須負全責。裁判官決定把手錶無條件交還給物主。

17.榮記在原定的聆訊日期忘記派代表出席,在答辯人代表的同意下,本席把案件安排另一日子審理。

18.代表榮記的李先生親身向法庭陳詞指本來榮記是願意和對方和解的,但因保險公司要求得到法庭的裁決,所以才要求審訊,他認為一般的做法是每方承擔一半的損失,今次亦應該如是。

19.李先生又指其實他當時也有見到輪椅,但就不見有老伯,也不見女傭和老伯說話。

20.不管背景如何,當案件到了裁判官的席前,他就應該根據案中的證據及法例去處理。他不相信榮記的證人是他在評估證供後的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這些事實裁斷或法律原則方面有出錯。李先生本人並沒有在原審時作供,本席也不能因為他今天的說法而對案情作重新考慮。

21.基於本案的情況,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即林先生方面沒有過失,而榮記則有疏忽,因此手錶交還給事主的決定也是恰當的。

22.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李幹華先生代表萬興(榮記)押出庭(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