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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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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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於2008年8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慈雲山一遊戲機中心內耍樂。當時被告一夥與本案受害人及他的同伴,分別在兩部不同的遊戲機連線,互玩一名為「拳王2002」遊戲。 3.被告人在每一局都敗下陣來。 4.在玩了約半小時後,本案的受害人與他的同伴離開遊戲機中心。在離開遊戲機中心1小時20分鐘後,當受害人與他的朋友在慈雲山中心「7-11」的便利店內避雨時,遭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先以拳頭襲擊他的頭部,被告人繼而使用一啤酒樽襲擊對方,啤酒樽揮往受害人的頭部,跌往地上,打至粉碎。受害人及後被送往醫院。 5.當天晚上,被告人被警員拘捕。 6.警誡下,他承認在遊戲機中心因敗陣,一時氣憤下,使用啤酒樽向對方襲擊。 7.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在事前曾發生口角,又或爭執。被告人僅因不服輸,固糾黨向對方施襲。 8.從案情撮要亦看到,被告人向對方的施襲是有預謀,亦是兇狠的。在對方離開遊戲機中心一小時後,被告人才與他的另一友人前往附近「7-11」購買啤酒。而在購得啤酒後,更將啤酒樽內的啤酒往地上倒,繼而使用有關的啤酒樽向對方施襲。 9.被告人當天報復的行徑完全是要不得,亦不能容忍。動不動稍不如意便聚眾尋仇,而且更使用武器襲擊對方的頭部。相信無需本席多言,頭部是人體重要的部位,假若被告人一時錯手,令對方受到嚴重的傷害,又或最終死亡的話,這宗便是另外一宗的謀殺案,被告人當天的舉動完全罔顧後果。 10.在上次的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11.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自小父母離異,因父親忙於工作,被告人在缺乏管教下,上中學後,便開始與不良的份子為伍。這些不良份子部份更具三合會背景。雖然被告人否認他曾加入三合會,不過從今次被告人的行為舉止看到,他的行為與三合會份子的行為無異,本席亦相信他深受三合會次文化的影響。 12.因為學業成績不濟,在離開學校後,大部份的時間被告人均只能做一些散工。他既無學歷,亦沒有任何工作上的技能,除了幹散工外,大部份時間無所事事,只能在遊戲機中心流連。 13.懲教署懲教主任建議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本席同意。 14.相對於教導所,勞教中心羈押的時間較短。今次受害人雖然遭到被告人使用玻璃樽襲擊,但他的傷勢,幸運地,並不太嚴重,亦沒有任何永久性的傷殘。因此,較短的羈押是恰當的選擇。 15.勞教中心提供刻苦及嚴謹的紀律訓練,這些訓練對於一名喪失人生目標,缺乏自制能力的年青人來說是合適的。勞教中心的訓練能讓被告人認識正確的人生觀,接受守法的觀念。在離開中心後,被告人亦需接受懲教署職員的監管及輔導,這樣或能有機會可以令被告人重踏上人生的正軌。 16.雖然被告人一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但法庭在量刑時,不僅單單聽取辯方一方的求情,法庭亦需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社會不容許任何人仕動輒使用武力,市民亦要求法庭執行公義。 17.在平衡懲罰及更新的兩大原則後,就被告人所承認一項控罪,本席頒令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18.被告人,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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