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icik Nurqoid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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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4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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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是一名從印尼來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她與僱主一同居住在西貢公路莫遮輋村31號屋一樓。 3.2007年5月,被告人非法潛進地下鄰居的居所內,偷取三枚戒子及一條項鍊。 4.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再次非法進入地下鄰居的居所內,盜取了三部相機、一部打印機及一個充電器。似乎,屋主在當時並未有發現有關的損失。7天後,這些物件在被告人居住房間的衣櫃內被尋回。 5.2008年10月24日早上11時許,被告人企圖非法進入隔鄰30號屋地下盜竊。當她試圖撬開客廰的窗戶時,所發出的噪音令到上址的住戶生疑,被告人的舉動遭住戶察覺,住戶亦隨即報警。 6.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意圖進入30號屋內盜竊。 7.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今次是她第一次干犯刑法。 8.本席在上次聆訊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本席不打算重複報告的內容。簡要而言被告人聲稱,基本上她是為了支付家中龐大的醫療費用,才干犯這些控罪。若事實確是這樣的話,這是值得同情,但並不構成求情的理由。 9.就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初犯的成年犯,量刑的起點是3年的即時監禁。在聽過律師的求情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理由,可以容許本席偏離上訴庭的指引,作出其他的判罰。 10.三項的控罪都是涉及民居,因此,就每一項的控罪,本席均以3年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固此判刑下調至兩年。 11.在本案中,本席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總體的量刑,尤以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時間相隔超過一年之久。 12.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其中四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案情的嚴重性。 13.被告人請起立。總結,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三項控罪,她一共是被判處32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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