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icik Nurqoidah

Case No.DCCC 1146/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46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ICIK NURQOIDAH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 時 44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 Yin, Nicholas,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Ping Lin, Raymon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漢生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是一名從印尼來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她與僱主一同居住在西貢公路莫遮輋村31號屋一樓。

3.2007年5月,被告人非法潛進地下鄰居的居所內,偷取三枚戒子及一條項鍊。

4.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再次非法進入地下鄰居的居所內,盜取了三部相機、一部打印機及一個充電器。似乎,屋主在當時並未有發現有關的損失。7天後,這些物件在被告人居住房間的衣櫃內被尋回。

5.2008年10月24日早上11時許,被告人企圖非法進入隔鄰30號屋地下盜竊。當她試圖撬開客廰的窗戶時,所發出的噪音令到上址的住戶生疑,被告人的舉動遭住戶察覺,住戶亦隨即報警。

6.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意圖進入30號屋內盜竊。

7.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今次是她第一次干犯刑法。

8.本席在上次聆訊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本席不打算重複報告的內容。簡要而言被告人聲稱,基本上她是為了支付家中龐大的醫療費用,才干犯這些控罪。若事實確是這樣的話,這是值得同情,但並不構成求情的理由。

9.就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初犯的成年犯,量刑的起點是3年的即時監禁。在聽過律師的求情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理由,可以容許本席偏離上訴庭的指引,作出其他的判罰。

10.三項的控罪都是涉及民居,因此,就每一項的控罪,本席均以3年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固此判刑下調至兩年。

11.在本案中,本席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總體的量刑,尤以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時間相隔超過一年之久。

12.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其中四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案情的嚴重性。

13.被告人請起立。總結,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三項控罪,她一共是被判處32個月的即時監禁。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