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63/200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09.
1. 申請人為香港柴灣利眾街29至31號合時工廠大廈(“該大廈”)8字樓A1及C1室的業主。 答辯人為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的申請主要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發禁制令禁止答辯人以任何形式限制申請人於每天下午6時至10時使用該大廈的升降機。不過申請人在審訊時,同意答辯人有權就使用升降機作出管理上的安排,並確認只須本席頒令禁止答辯人除了管理費外,不得向申請人在使用升降機時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申請人亦確認不須向答辯人要求損害賠償。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