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樂

Case No.DCCC 898/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9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98號

------------------------

  香港特别行政區  
   
  陳家樂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Irene F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Chan Wong & Lam律師事務所, Mr. Eric Kwan代表被告人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s.17)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1]。去年9月11日,被告人見到受害人在欽州街廣興閣1樓「I-One」網吧玩網上遊戲,他從後用滅火筒襲擊受害人的頭,再拳打受害人後離去。受害人被襲擊後送往明愛醫院,頭部有裂傷,約長兩厘米,需縫4針。另外左臉和枕骨觸痛,左耳鼓膜穿破,不須留院。

2.數日後,受害人在旺角一網吧遇見被告人,他暗中通知警方,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是因以往的積怨,加上受害人態度囂張,所以襲擊受害人。

3.被告人現在22歲,有7次犯罪記錄,現正服刑。父親現年60歲,是地盤工人,家中有繼母和兩弟妹。被告人中五程度,入獄前是水吧侍應,月入7千。他表示與受害人在11歲時已結怨,在更生中心服刑時再遇上,積怨更深。他指受害人曾在某年在觀塘用硬物擲向他,但沒有進一步詳情。

4.雖然被告人指與受害人有積怨,但事發前對方沒有任何挑釁行為,被告人襲擊受害人純是報復,而且他用滅火筒從後打向受害人,實十分危險和冷血的行為,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是非常幸運。

5.本案是嚴重暴力行為,不能輕判。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現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4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28個月,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傷害人身條例》第17(a)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