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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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8 項修訂控罪「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91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1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1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28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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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7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8 項修訂控罪「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由孫大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不是複雜,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過往是男女朋友關係。她任職酒樓待應,她作供稱,在2004年至2005年尾期間,她和上訴人是男女朋友關係,居住在一起。在2003年起,控方第一證人持有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卡。

4.控方第一證人供稱最後一次使用這卡是在2006年7月,事後把卡放在櫃桶裡。期間她去了中國內地,在同年12月29日,才從中國內地回來,回來後便發現卡不見了。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報警,發現她銀行户口的25,000元被人分7次提取了。證人的證供指,她從沒有把該中國銀行提款卡給予上訴人使用,也沒有告訴上訴人中國銀行提款卡旳密碼。

5.警方調查案件之後,亦有在提款機的位置索取閉路電視錄影帶,在審訊時辯方是沒有質疑那在閉路電視螢光幕中出現的提款人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因此,裁判法官聽取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結案陳詞後作出分析,最後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更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供及證據之後,作出唯一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盜竊了控方第一證人的提款卡,亦作出共7次提款,每次上訴人在戶口中提款是不誠實及有意圖永久剝奪控方第一證人的財物,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在上訴時,孫大律師為上訴人作出上訴理由,主要的上訴理由稱控方完全沒有證供及證據去證明上訴人是如何取得密碼,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是沒有給予上訴人,他是不可以使用該提款卡提款。所以孫大律師認為法庭應該將疑點歸於上訴人,而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之下,不應該判上訴人入罪。

7.在法律上的觀點,裁判法官是毋須憑空替上訴人想像各式各樣之答辯理由或可能性。在這一方面,裁判法官在考慮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時,亦適當地考慮過法律的原則。

8.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4段中亦考慮了HKSAR v Lui Siu Kei CACC 446/2006一案,在這宗案件中,上訴庭指出:-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the court should not speculate on possible defences or alternative inferences.  The 9th Defendant’s failure to testify at trial was not to be held against him (as the judge acknowledged) but neither did it warrant speculation in his favour upon what explanation he might have offered, or defence he might have raised, if he had done so”. Li Defan and another v HKSAR [2002] 1 HKLRD 234)

9.在法律上的準則,裁判法官是沒有責任可以作推測,究竟上訴人是如何取得密碼,無可否認當時上訴人是取去控方第一證人的提款卡,而且沒有在她同意之下,在該證人的銀行戶口中提取金錢。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當時有不誠實的意圖。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之處,因此,這定罪是完全沒有不穩妥,而在證據上亦可以支持到他無可抗拒的推論。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孫錦熹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