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呂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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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60號 ------------------------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3月16日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4)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是70小包共重19.38克的「可卡因」粉末。 2.案發當晚約10時,警員在漆咸道南理工大學附近設路障,當時截查被告人乘坐的「的士」,發現被告人神色慌張,於是帶回油麻地警署詳細搜身。警員在被告人的內褲內檢獲涉案的「可卡因」粉末。 3.被告人現年27歲,一次犯罪記錄,剛於今年3月4日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被判監3個月,現正服刑。他中三程度,未婚,與父母及弟妹同住,案發前是裝修散工,月入約$4,000。他因耳膜穿了,開工少而收入受影響。他約半年前開始吸毒,相信「可卡因」可減輕耳部不適。據其母所講,被告人一向行為良好,有分擔家庭開支。他想賺點快錢而犯法,現在十分後悔。 4.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上訴法庭有明確指引,判監是必然的,本席看過被告人今天呈堂的求情信,也考慮過他的背景,沒有任何應輕判的理由。 5.本席已考慮過有關案例[2],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5至8年。 6.就此項控罪本席以69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的23個月減刑,本席判被告人入獄46個月。 7.本案的刑期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 [2]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CACC 230/1989。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