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張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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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3月2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張錦雄,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97.73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油麻地一間酒店房間外埋伏,當有人到達涉案房間外時,被告人打開門,警方人員採取行動,衝入房間,裡面有被告人和兩名朋友。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搜出21.70克氯胺酮,被告人聲稱是「K仔」,作為自用。再在房間裡的電視櫃找到3包64.70克氯胺酮、5包共重11.33克氯胺酮、一個膠袋載有46個可再封空膠袋和一個電子磅。所有找到的毒品一共97.73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上述找到的物品全都是他的,與他的朋友無關。被告人租住上址房間,自從2008年9月22日起,在涉案酒店租用不同房間。 3.被告人過往有8項刑事紀錄,其中4項與毒品有關,早於03年5月,就有同類型販運危險藥物的案底。法庭按辯方要求替被告人索閱一份背景報告,辯方律師指出,報告顯示被告人過往的生活是一個悲劇,由於父母離異,被告人童年時就在爺爺和姑姑家中長大。沒有養成良好讀書基礎,讀書不理想,畢業後對黑社會抗拒能力低,早於15、16歲時就受到黑社會影響,開始吸服毒品。 4.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年只是23歲,尚算年青人,是人生中的黃金時間。之前似乎他放棄了自己,令人心痛。但背景報告第3段指出,被告人有明顯改變,不再堅持以往的態度,將自己做過的壞事講出來,讓感化官接觸有關的人。這顯示被告人有心改過,希望藉此遠離那些壞朋友,戒除毒癮,重新投入工作,爸爸對他也有期望。在家人眼中,被告人是一名孝順兒子,爸爸現時病重,不良於行,差不多失明。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可讓被告人盡早出來社會重新做人。 5.被告人你所承認的罪行(販運危險藥物)是屬於嚴重罪行,這類罪行有判刑指引,根據許守誠CAAR7/2006一案(08年6月6日生效), 就你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而言,上訴庭指出,50克至300克,考慮的刑期是6至9年。 6.考慮到你的求情說話,本席認為除了你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亦看不到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後,本席以六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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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