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瑞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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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9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093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 2008 年第 6274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9 年 3 月 12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b) 條;被判監禁12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承認案情顯示於2008 年10 月23 日下午,警務人員到旺角一樓宇搜查,當時一共搜獲6,514 張思疑淫褻數碼影碟、一些價錢牌和膠袋,上訴人當時在場招呼警務人員及向他們出售有關的數碼影碟。經警誡後,上訴人承認以日薪500 元的報酬在該樓宇售賣淫褻影碟。 3.經驗證後,該批影碟被證實屬於淫褻物品,內容包括兩性口交和性行為,但不屬極度淫褻的一類。 判刑理由 4.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列出上訴人的背景及判刑理由: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是指在同一單位有另一名人士,在上訴人被捕一星期後同樣被捕,該人同樣管有6,000 幾張淫褻影帶,而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裁判法院以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案的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2 個月監禁,對他不公平。這是上訴人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 6.控方在書面回應時已顯示上訴人並非與其他人一同被捕。上訴人在本席席前亦確證他當時不是與另一人一同被捕,而該人是在一星期後在同一個單位被捕的。 7.不同的被告人在不同的案件,在不同法官席前就相同控罪被判刑,法庭是不會將他們的刑期作出比較的;最重要的是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如果另一名被告人是意外地獲得特別輕判的刑罰,不等同上訴人同樣可獲得輕判:(參看HKSAR v Chow Tak Fuk(周德福),CACC 428/2004)。 8.主任裁判官在本案已恰當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包括案情、影碟數量、淫褻程度、上訴人的背景及是否有犯案記錄等等。裁判官的判刑並無犯任何原則上的錯誤,12 個月的監禁刑期亦非明顯過重。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師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