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張璉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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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27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1月22日 被告人補充陳述書日期:2009年2月2日 宣判日期:2009年3月13日 判案書 1.申索人是律政司司長,他代表香港文化中心向各被告人追討租用文化中心時仍未繳付的款項,合共33,530 元。此外,申索人亦指稱,被告人曾要求文化中心於2002 年8 月12 日至14 日把排演的安排由排演 B提升至排演 A的服務,因此向被告人另外追討3,000 元。 2.被告人在答辯書中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人指稱在8 月13 日晚排演時,文化中心並沒有提供所需服務,而其中最主要的爭議點是被告人指稱當晚文化中心並沒有提供正常的音響服務,以及開啟正常的揚聲器系統、通訊系統與及開啟演員身上所掛的咪,以及為其他演出之演員轉咪。 3.黃禮榮暫委審裁官在2007 年8 月30 日之判決中裁定被告人敗訴。就被告人所指稱的沒有正常的音響系統這點而言,黃審裁官主要是根據申索第七證人林榮光先生的證供來裁定被告人的舞台總監張璉女士之證供不可信。林榮光先生是音響部助理工程師,在8 月11 日下午當值。他確認當日下午在張女士的要求下,他的下屬已開啟了音響系統,而流動通訊器材(包括被告人及工作人員所戴的耳機)亦已接駁妥當。 4.張女士指出,據林先生所說,音響系統已於下午開啟,但這並不等同晚上時所有音響系統已經開啟,因為當中有一小時晚膳時間,而根據文化中心的程序,所以有音響系統在晚膳時間是會完全關閉的。 5.黃審裁官當然亦依賴申索第八證人陳昌興先生的證供。陳先生是音響部的高級技術主任,他確認在8 月13 日下午6 時50 分,他的部門的所有工作人員已經返回工作崗位,而他的員工亦已經替被告人預備了8 支無線「夾咪」,以供演員使用。此外,當時音響系統亦已開啟,而流動通訊系統(包括被告人及,工作人員所戴的耳機)亦已接駁妥當。 6.可是,審裁判官祇接納陳昌興先生的證供,而沒有處理張璉女士所提出的當時以下情況:
7.其實,若然在8 月13 日晚整晚的綵排中,文化中心沒有提供正常之音響系統及通訊系統的服務,已屬嚴重毀約的行為。本席認為,判決之結論並沒有處理各方面之問題,而張女士在2007 年11 月26 日在庭上親自把一視像影碟交給審裁官,內容提及文化中心大劇院的音響系統及通訊系統若正常運作時,在文化中心大劇院內差不多所有地方連所有厠所內都可以聽到揚聲器發出的聲音。但可惜的是,直至2008 年3 月7 日覆核審訊時,審裁官也表示他還沒有機會看過這鐳射影碟。 8.本席認為,以上各種未經詳細處理之案情已構成一個法律上的錯誤,本席把本案發還審裁處由另一位審裁官擇日重審。本席提議,重審時審裁官如果對大劇院音響系統及通訊系統有任何疑問,應移師到大劇院內審訊,以便能親身理解大劇院在綵排時應有的正常運作,以示公允。 9.因此,本席接納張女士的上訴,被告人更可得到在審裁處原審及上訴之訟費。若雙方對於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高院聆案官釐定。
申索人:由律政司徐爾勵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