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照

Case No.DCCC 3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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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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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2月18日下午12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Grac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Ki Y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時15分左右,警員在油麻地炮台街一條後巷,看見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正由一間閣樓爬出來。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而那名男子則成功逃脫。在現場警誡下,被告聲稱他們尚未爆竊那玉器店,但承認他已經非法進入那玉器店的閣樓,並且留下那些爆竊工具。稍後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和另一名男子爬上那店舖的閣樓,斷窗的鐵架進入該單位。當他們打算到店舖的地下偷取玉器時,他們看見警察,於是便逃離現場。事後,店舖東主確認他沒有財物損失,而警員則發現有一袋爆破工具在閣樓內。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4歲,居住在深水埗。他有賭博的惡習。辯方律師聲稱,案發當日的前一天,被告遇見一名叫阿星的人,他叫被告「睇水」,並會給被告一千多元。被告並沒有攜帶爆竊工具。被告雖然犯案纍纍,但辯方律師希望法庭不會因此而加重被告的刑罰。受害人沒有財物的損失。

判刑

4.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他在案發現場束手就擒,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亦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有三十九項定罪,而其中有二十項定罪都是干犯和非法入屋罪相關的罪行。他是積犯,明顯地這是法庭可以加刑的考慮因素。一般而言,非住宅性質的爆竊罪行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刑。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他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