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興

Case No.DCCC 15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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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區

黃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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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3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Michael Tsa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Rowdget W. Young & Co. 由Mr. Sam Yeu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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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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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分別是2.25克和22.13克氯胺酮。

2.於2008年12月19日晚10時許,警員在打鼓嶺道62號地下附近見被告人與一男子由一網吧出來,兩人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人,在他上衣的右前袋檢獲涉第一控罪的一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是會賣給朋友賺錢的。

3.稍後,警員到被告人橫頭磡邨宏偉樓的住所搜查,在一抽屜內檢獲第二控罪的毒品,被告人承認是跟一名金髮男子用$4,000買的,他已賣了部份給其他人,家中是賣剩的部份。

4.被告人現年21歲,有1次犯罪記錄,於2006年因盜竊被判接受感化。他的父母已離婚,他自中學三年級與母同住,現在單身,主要做運輸工人,月入七千餘,時有支持家庭開支。他母親年多前因工傷沒有再工作,現患情緒病,須人照顧。被告人表示於2008年3月左右開始吸毒,現在十分後悔,希望輕判。

5.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有明確判刑指引[2],根據上訴庭所說,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這控罪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至6年。

6.販運氯胺酮近來很猖獗,而且多涉年青人,除非特別年輕,否則法庭不會輕判。被告人21歲,年紀再不是充份的減刑理由。被告人和母親今天呈上求情信,本席體諒他母親愛兒深切和健康的問題,但販運氯胺酮遺害很深,累人累己,不能輕判。本席已詳細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7.就第一控罪本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9個月,判被告人入獄18個月。

8.第二控罪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8個月,判被告人入獄36個月。

9.第一控罪的其中兩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38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09年3月19日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和(3)條。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