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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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3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3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永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33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8月26日凌晨時分,警員看見被告在將軍澳一處停車場登上一部私家車。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二十四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些可卡因是自用的。經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毒品是9.09克固體,內含7.02克可卡因的固體。 求情理由 3.被告有吸食氯胺酮和可卡因的習慣。今天是他大哥的大婚日子,他沒有通知家人,亦不能參加他的婚禮。辯方聲稱,二十四小包的可卡因當中有六小包約1.50克至1.80克是被告自己食用的。辯方同意涉案的毒品約值8,500元,而控方亦沒有爭議被告聲稱自用的份量。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數百元。他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亦坦白認罪。被告呈上親筆求情信,答應會戒除毒癮,自我進修,重新做人,誓不重複犯錯。 判刑 4.被告現年28歲,有四項非涉及毒品的定罪。他最近一次的定罪是2008年7月17日,而相隔一個多月,便干犯現時的販毒罪。由於控辯雙方同意那些毒品自食的份量,因此本席亦同意毋需進行牛頓聆訊。上訴庭就有關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十分明確。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7.02克可卡因,減去1.80克的自用份量是5.22克左右。因此,就販毒罪,被告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就有關1.80克管有毒品自用的份量,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9個月作為起點。本席亦有考慮相關的潛在風險因素(見特區 訴 溫尚深(譯音)2000 1 HKLRD 405),但決定不會因潛在風險而加刑。被告最直接和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因此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就販毒罪而言,他須入獄20個月;而就管有毒品罪而言,則須入獄6個月。本席相信被告真的會,誠如他求情信所言,戒除毒癮,重新做人。因此,就總體量刑原則下,頒令有關6個月的刑期其中3個月是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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