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20/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兩名上訴人在聆訉後各被裁定一項「身為違例建築工程的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份」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23 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 條,各被判罰款 $5,000。兩名上訴人就定罪提出覆核的申請亦被駁回。他們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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